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家庭教育的重要价值,并在一些国家层面的教育改革方案和改革举措中阐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实施办法和策略等。近期,中华女子学院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组分别在湖北、云南、广东三省的武汉、十堰、昆明、保山、广州、汕头六市包括农村地区,采取典型抽样方法,围绕公众对家庭教育立法的态度、认知、服务需求等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引来媒体的关注。
此次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公众普遍对家庭教育立法认同度较高。74.3%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同度更高。
随着《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继出台,各地开始推进家庭教育建设。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仍然存在三大缺陷。
一是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分别有69%的受访人认为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缺乏相关知识”、67%的受访人认为“缺少经验借鉴”、42.8%的受访人认为“缺少获得帮助的机构”。二是家长自身的素质与教育能力参差不齐。三是缺乏系统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深圳市宝安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副主任张琼说,家庭教育市场缺乏准入机制而鱼龙混杂。因为政府的专业机构人员的指导难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需求,很多民间机构和组织纷纷抢占家庭教育市场,导致“科学不足,市场有余”,一味迎合家长而不是科学的指导,后果严重。
由此,专家呼吁,家庭教育既需家庭投入,也需要国家的支持和保障。应当有一部专门性法律,对家庭教育的诸多问题予以明确。
有人认为,家庭是私有的,家庭教育是自主的,所以国家不应当干预。“其实,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也关乎社会和谐和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林建军教授说。从此意义上看,家庭教育不仅是私事,也是一种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公共社会事务。为此,家庭教育既需要家庭投入,进行家庭私育;也需要国家的支持、指导和保障,提供社会公育,尤其是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必须给予全面、必要的组织指导。
家庭教育立法并非“控制家庭”,而是强调家庭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保障公民在家庭中受教育权的实现,可以作为立法的宗旨之一。”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大泉建议,立法要致力于建立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体系,建立对家庭教育市场化服务的监管机制和质量标准;要致力于将家庭教育纳入国家公共服务的范畴,成为财政开支的一部分;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合作的公共治理框架,充分发挥各种主体的作用;要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要有具体明确的职责规定,同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目前,家庭教育立法在我国不仅为社会发展所必需,且推动立法的条件渐趋成熟。已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均涉及家庭教育,并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对家庭教育的责任、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教育、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全国妇联制定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也将促进家庭教育立法取得实质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