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当前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过程中存在着就业能力不足、转移就业层次低、就业稳定性差、权益保障难、转移就业自发性和盲目性问题突出以及就业空间不足等问题,结合省情,提出政府要从公共管理层面入手,在提升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打破制度性障碍、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及拓展就业空间等几个方面建立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长效机制。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 转移就业 就业能力 就业服务体系
一、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提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能力
安徽省农村待转移就业劳动力人数众多、素质和能力差异较大。从近期来看,要通过加强对现有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来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让他们短期内能够寻找到较为满意的工作;从长远来看,大量升学无望的初高中在校学生将会成为未来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主要对象,因此要积极推动农村教育的发展,改善农村人口的学习环境,不断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
(一)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
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的政府相关部门都要按着《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中的相关要求,通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努力做好培训工作,不断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加强宣传,让农村劳动力和用工企业能能够主动参加培训;另一方面,要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对培训机构和被培训者的补贴力度,强化对培训机构的考核、监督和管理,完善培训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培训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每个培训机构都能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各种培训机构、大中专院校等资源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分层次培训,并把提高学历层次与专业技能相结合,培训考核与就业指导并举。同时还要加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城市生活常识的培训,使他们尽快融入城市当中。
(二)积极发展农村教育事业
从长远来看,未来农村教育的发展仍然要高度重视基础教育。安徽省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努力改变农村地区教育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加强对农村地区教师的培训,鼓励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地区任教,增强农村地区的师资力量,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学生的补贴和支持力度,确保农村适龄儿童能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保证教育机会的平等公正。继续推动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一方面,要通过宣传让农民对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能够乐于接受;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不断扩大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覆盖面。同时要根据本省各地区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及市场需求来不断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更加注重教育的实用性,为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储备大量的人才。
二、加强统筹城乡的制度建设,打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一)全面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户籍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改革主要是在个别试点城市进行,覆盖面较低,与户籍制度相关的社会保障、教育、劳动就业等相关的配套改革进展缓慢。在己改革的地区,居民在享受待遇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还需要进一步按着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户口迁移条件,逐步放宽户籍制度的限制,根据城市的规模逐级进行改革。一方面,针对安徽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特点和优势,便于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要全面放开农民在小城镇落户的限制,让更多的农民能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另一方面,在大中城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民在城镇落户所需要的各项条件,如在城市落户需要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工作、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等。加快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等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农民与城市居民在各项待遇方面的差异,使他们的权益能够真正得到保障。
(二)打破城乡分割的就业制度
1.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平等就业的机会
政府要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不断降低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要求,取消那些不合理的规定和对农民进城的歧视性政策。要求企业改变以往用工政策,对农民就业的限制条件只能是技术、学历等和就业能力相关的因素,而不能以地域、户籍等理由限制他们在城市就业,确保他们能够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
2.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平等的就业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确保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方面做到一视同仁,不能对农民工有歧视,要按时支付工资,不能随意拖欠工资、延长工时,要严格按着相关法律给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及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加强检查力度,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严厉的惩罚,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各项权益。
3.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平等的就业培训
政府要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建立起平等的就业培训体系,加大对农村教育和就业培训的投入力度,努力提高低素质劳动者把握就业机会的能力和就业能力。在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时要做到一视同仁,同等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培训和指导,不能因户籍和地域而对农村劳动者加以区别对待。
(三)完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安徽省专门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办法和规定,这对保障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还要从促进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角度出发,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要制定适合转移就业人员的灵活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就业方式的不同,合理设计相应的保障办法。保障他们在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逐步在住房、最低生活保障、教育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改善其生存状况。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按照要求,按时、足额给转移就业人员支付工资;另一方面,要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转移接续工作,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彻底消除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阻碍。 (四)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为了加快推动土地更好的流转,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安徽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对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以及政府职责等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宣传、管理与监督工作,规范土地流转手续,指导农民签订合同,严厉打击非法的土地流转活动,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通过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程序、手续,为有意愿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民提供保障,使他们能够长期稳定的在外务工。同时要注重保障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的话语权,逐步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权益,为农民提供多种形式的土地征用补偿方式。例如可以将土地补偿中的一部分资金用于为农民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以股份制形式将一部分补偿款投入被征地的新建项目,以获得长期的收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搭建统筹城乡的公共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
(一)加强对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宣传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张贴标语、悬挂条幅等多种形式,将劳动力转移就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准确的传递给广大农民,在劳动力相对集中的地区进行讲座,提供现场咨询服务,为农民解答各种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外出务工致富者的榜样作用,充分调动外出务工致富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也能加入到宣传队伍当中,帮助农民算清在家务农与外出务工的经济账。要让身边外出致富的典型现身说法,转变农民的传统观念,引导他们外出务工。
(二)积极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信息体系
安徽省要加大对农村基层就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在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方面,根据《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实施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对就业服务机构工作场地、人员、工作设施、经费以及工作制度和内容等做出具体的标准化规定。同时,要加强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本地区人力资源库。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要联合做好本地区人力资源的调查统计工作,掌握本地区人力资源总量,充分了解每个劳动力的具体信息,如年龄、就业意愿、所掌握的技能等,为他们建立起个人档案。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库所掌握的劳动力个人特征以及企业的用工需求,为双方搭建好劳动力供求信息平台,不断更新信息平台内容。一方面,要积极联系用工企业,努力搜寻就业岗位;另一方面,要及时通过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用工信息传递给农民,让他们能够及时获取就业信息。要加强对各方面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三)规范发展民办劳务中介组织
为了不断扩大就业服务范围,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应该积极鼓励民办中介机构充分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民办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民办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的质量,保护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要通过加大对民办中介组织的财政补贴力度,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此来提升民办中介组织就业服务的质量。同时,政府应该做好对劳务经纪人等农民自己的劳务中介组织的管理和引导工作,使其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逐步形成由政府就业服务机构、民间中介组织及劳务经纪人共同组成的就业服务网络,在就业信息、法律及政策咨询、劳动争议处理和培训等方面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帮助。
(四)做好农村留守人员帮扶工作
做好留守人员的帮扶工作,消除外出务工人员的忧处,有助于他们安心稳定的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做好留守人员帮扶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详细了解已经产生的留守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登记造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留守人员帮扶工作办法。公安、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通过多种形式为留守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加大对侵害留守人员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解决留守人员在心理、安全、就医、就学、监护以及农业生产等方面的难题。同时,还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鼓励他们能够长期参与到对留守人员的各种关爱服务中来。舒城县庐镇乡以村“妇女之家”为依托,通过结对帮扶,传递关爱。建立档案,跟踪教育。搭建平台,互助共创。真心实意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提供帮助和服务,真正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把关爱送到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身边。这一做法值得推广。
四、加强产业带动机制,拓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空间
(一)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城镇化的推进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和带动就业有重要的作用。小城镇在住房、教育、生活等方面的成本更低,离农民的家乡更近,大大降低农民转移就业过程中的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农民既可以选择在城镇落户安家,又可以选择闲时进入城镇务工,农忙季节回乡务农,这有助于提升他们转移就业的积极性,增强就业的稳定性。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不断提升其质量和水平,以此来带动更多农民就业。各地应该结合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发展有地方特色的经济和产业,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同时,要不断完善小城镇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改革步伐,更好的发挥小城镇的聚集和辐射作用,促进其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吸纳就业
第三产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对劳动力的需求量较大,进入就业的门槛低。因此,安徽省要不断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推动第三产业更好的发展,吸纳更多农民就业。针对目前安徽省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偏低的特征,应该继续推动传统的批发零售、餐饮、交通运输、仓储等行业的发展,从政策、资金及税收等方面加大对上述行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其服务、监管,引导其规范、有序地发展,使其能够更好地吸纳更多农民就业。随着农民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对就业环境等各方面的要求会发生改变。这就要求要不断优化第三产业内部结构,通过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等多种手段,推动安徽省通信、商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等行业的发展,并逐步发展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以便能够更好地提升他们就业的质量。 (三)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农民创办的企业的就业岗位农民易于接受和进入,可以带动更多人就业。安徽省应该继续从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给创业农民提供支持,鼓励农民通过创业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一方面,要依托就业服务机构,成立专门的农民创业服务中心,从创业技能培训和指导、创业政策和创业项目信息咨询等方面为农民提供帮助;另一反面,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等建设一批创业基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财政扶持、金融服务和场地支持。相关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创业的服务工作,尽可能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使各项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位,为农民创业提供更好的帮助。
(四)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外劳务输出
安徽省要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向人口相对稀少,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发展经济需要大量劳动力的国家输出劳务,争取这些国家都放宽引进外籍劳务人员的限制条件,为安徽省开展大规模对外劳动输出提供良好的机遇。一方面,要通过加强技能、语言、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农民出国务工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能力,通过制定针对出国务工农民的优惠政策解除其后顾之忧;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中介服务工作,为农民提供国外用工信息,农民出国务工后,做好服务和维权工作,保障出国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深化皖江皖北劳务信息化对接合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省内劳务对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畅通省内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通过开展精准技能培训、提供精准就业服务等措施,帮助贫困人口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安置途径。鼓励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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