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明确“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保证企业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使“营改增”政策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真正实现,针对建筑业在实行“营改增”可能出现的企业不适应增值税纳税方式、现有规定的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合理、原有资产抵扣政策不合理和税率设定不尽合理等问题,提出了促进企业转型、加强人员培训、明确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原有资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或加速折旧和参考税负平衡点制定增值税税率等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税收负担
[DOI]10.13939/j.cnki.zgsc.2015.13.160
1“营改增”的实施背景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于2011年,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为起点。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由试点城市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电信业也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5年将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关键年份,预计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等行业将在2015年完成“营改增”。由于建筑业的业务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建筑业“营改增”势必会对促进其产业链中的众多上下游行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改变了传统的税收模式,对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公司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
2“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现状以及对建筑企业产生的影响
2.1现状分析
“营改增”政策试点三年以来,体现出“双扩围、双减负、双受益”的特点,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了重复征税,优化了税制结构,直接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对加快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增长、配合企业发展等产生了深刻影响,带来了一系列改革红利。但部分行业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导致了部分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税率设定和定义理解存在误区,税收征收困难的问题也存在,地方税务体系该如何变革、中央与地方税收该如何重新分配等是“营改增”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2“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整体税负产生的影响
理论上,“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的税负可能会下降,也有些专家论证由于材料、设备抵扣等原因“营改增”也会有利于企业税负的下降。但是实际调查中,多家建筑企业也均表示企业内部试运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如下。
2.2.1建筑业企业“营改增”经验不足
建筑业企业已经适应营业税相关缴纳和纳税筹划方式,对增值税了解不透彻,甚至有的企业对“营改增”存在一定误解,增加了政策实施的困难。与此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营改增”政策了解十分有限,导致企业抵触这一政策实施,不主动学习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相关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本就缺乏对“营改增”政策的了解,加之不主动学习以做好准备,使得部分企业在主观上难以适应“营改增”后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
2.2.2现行规定的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合理,增值税发票取得存在困难
“营改增”意味着原来以营业额为税基纳税的企业,转变成以工业和商业增加值为税基纳税,此过程中扣除进项税额,以减少重复征税。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建筑企业本身复杂的环境,造成了企业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抵扣中遇到了困难。理论测算容易脱离实际,建筑企业需要的材料,很多都是农民和个体户经营,季节性强,一般都进行现金交易,不可能提供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很多采购难以有增值税发票,这就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项抵扣,造成企业税负增加。
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在于抵扣制,随着“营改增”改革的进行,试点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加大意味着企业可抵扣的项目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相反,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可能会增加。资本有机构成低即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的税负必增,建筑企业就是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的例子。
2.2.3增值税税率设定不尽合理
按照建筑业现行的营业税来看,税率为 3%,但“营改增”在建筑业实行后,参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原则上使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国家统一规定按照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所确定应纳增值税的税率共有四档:17%、13%、11%和6%。具体来说,企业通过建造合同确认营业收入计算应征的销项税额,由成本项计算进项税额,两者相减。根据 2010 年公布的产值利润率 3.55%换算,建筑业应属微利行业,一项调研测算显示,根据 11%的增值税税率,参与测算的大部分建筑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尤其突出的是,小规模的纳税人按3%征收税费,而建筑企业涉及的上下游产业链中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数量巨大,按照规定小规模企业提供的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到增值税抵扣之中。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近日对90余家建筑企业进行调研,“营改增”后,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理论上来说这11%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但有些企业反映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到90%以上。“营改增”在建筑业尚未开展,业内已是叫苦声一片。
3对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3.1促进建筑企业转型,加强企业相关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培训
建筑企业一直采用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收征管方式截然不同,需要转变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和财务人员的税收观念。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营改增”专题培训,认真学习并积极关注增值税政策变化及最新发展,避免因进项税发票不完整保管不当等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相关财务部门要定期组织“营改增”专题讲座,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一线施工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宣传,强化一线员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营改增”之后,发票需要在网上认证,为了保障建筑企业的利益,建筑企业应当对多个地区的建筑施工进行精细化管理,从而有效控制税负风险。
3.2参考税负平衡点制定增值税税率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入为 S,增值率为 R,税率为 11%,购进项目的抵扣率为 17%,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应税服务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营业税的税率为 3%,则当客户接受货物或劳务金额不变,且仅考虑流转税而不考虑城建税金及附加和流转税税前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的情况下得出:R=15.24%。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对于使用 3%营业税税率的建筑业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在销项税率为 11%,进项税率 17%的情况下:增值率超过 15.24%,税负会增加;增值率等于 15.24%,税负不增不减;增值率小于 15.24%,适用增值税是有利的。增值率即企业增值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增值额等于不含税销货金额减去不含税进货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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