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也必将对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企业必须采取科学的应对措施,来确保自身有效利用营改增政策,促进自身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从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现实意义,并结合当前建筑施工企业所处的经济、税收环境实际情况,提出了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影响
[DOI]10.13939/j.cnki.zgsc.2015.13.164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很多企业都会产生很大影响,建筑企业也不例外。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进一步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建筑行业本身的外部环境不理想,实行营改增会对建筑行业的实际税负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营改增”政策的背景下,我国建筑企业究竟该何去何从、如何应对,是其亟须研究的新课题。
1“营改增”的实施背景介绍
我国国税局与财政部于2011 年提出要在我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并于2012 年1 月1 日正式将上海作为首个改革试点。在实施中,“营改增”试点区域与行业不断扩容,不仅试点范围由原有的单一城市上海扩展为涵盖北京、天津在内的11 个省市,还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也纳入了试点范围内。与此同时,“营改增”政策还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一项重要措施,弥补与克服了原税制的诸多不足与弊端。比如,缓解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克服了重复征税现象;加速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与优化。因此,可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仅具有一定的政策背景,更对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此,改革十分必要。除此以外,对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能够推动建筑业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提升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而且还能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利于环境保护等。
2“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现实意义
2.1促进建筑业施工生产方式升级
我国建筑业现阶段总体仍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在建筑企业成本中的占比相对较高,且随着社会人工成本的上涨呈不断上升趋势。实施“营改增”后,购买施工设备缴纳的进项税额允许在当期抵扣,而人工成本无法实行进项税额抵扣,这将有利于激发建筑企业加大先进生产施工设备投入的动力,促进建筑业施工生产方式的升级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2.2避免重复征税
在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中,建筑业按照计价收入的3%计征营业税,而作为工程成本的原材料、投入的施工设备在购买时等已缴纳增值税,由于这部分增值税无法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形成了重复征税。实行“营改增”后,大部分建筑业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将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确定应纳增值税额,避免了行业重复征税问题。
2.3促进建筑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在营业税税制下,无论经营管理水平如何,建筑企业均只需按照营业收入和规定税率缴纳营业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想实现尽可能多的进项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就必须适应增值税实行“以进抵销”和征管严格的特点要求,对企业的组织架构、采购管理、业务模式、管理流程、票证管理等方面进行优化或调整,从而对建筑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形成倒逼机制。
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3.1积极方面
第一,营改增将促使建筑企业采用更为科学的经营模式,保证自身的经营行为科学化,从而使得企业内部运营更加规范。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建筑企业要想取得增值税发票,必须通过网络形式加以确认。网络系统的统一性使得建筑企业能够规范自身的发票系统,从而带动整个产业供应链的规范化进展,并且可以有效地避免虚假发票的出现。除此之外,网络技术的引进及认证流程的科学性也会促使企业对自身的经营活动进行认真的审视,从根本上避免不良经营行为的出现。
第二,营改增能够有效改善建筑企业的税负问题,避免重复征税的状况出现。根据现有的税收政策,建筑企业不仅需要根据自身的营业额来缴纳营业税,而且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建设材料、设施等均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这些增值税也不可以进行扣除,从而形成了重复征税的状况。实施营改增的政策之后,建筑企业可以采用11%的税收比率,并且被作为一般的纳税人加以对待,采用了增值税的一般征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所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均可以被列为进项税范畴,得到抵扣,从而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状况。
第三,营改增能够有力地促进建筑企业拓展业务规模,提升建筑设施使用的效率,从而有助于企业总体竞争能力的提高。由于建筑企业所采购的建筑材料与设备机械所支付相应增值税都可以获得抵扣,这使得建筑企业能够得到大量的进项税额。在这种背景下,企业会倾向于大量采购各种建筑材料与设施,不断扩大自身的生产规模。随着生产设备的购进,作业人员的数量也将大大减少,作业的自动化程度不断地得到提升,一方面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另一方面提升了生产的效率,获得规模经济效果。新设备、新技术的采用最终为建筑企业带来了持久的竞争力。
3.2“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主要挑战
实施“营改增”将对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财务状况和税务管理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
3.2.1对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形成负面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营业收入不再包括税金,势必造成企业收入下降。税负增加等原因将导致建筑企业的利润率水平下降,这对本已是微利的建筑行业的盈利水平无异于雪上加霜,甚至有可能导致行业较大面积亏损。项目中期支付比例降低、质保期延长、验工计价结算和变更索赔滞后、工程款回笼迟缓等是建筑行业当前面临的普遍问题,建筑企业在业主强势地位面前实际上往往无计可施,由于增值税征管严格,需按月及时申报缴纳,应交增值税基本属于即期负债,因此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可能构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3.2.2税负可能显著增加
结构性减税是“营改增”在国家宏观经济层面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但结构性减税不等于全面减税。从理论上讲,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应该有所下降。但从销项税转移能力和可取得进项税抵扣水平这两个决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的方面看,建筑企业仍普遍面临大量的不利因素。销项税转移能力方面,由于建筑业总体上属于完全竞争性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建设项目业主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尤其是大量的政府投资项目),加之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概预算没有按增值税考虑,建筑业实行增值税后税负转移难度很大。可取得进项税抵扣水平方面,现实中建筑企业大量的劳务分包成本、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费用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或无法实现抵扣,主要包括:劳务分包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甲供材料抵扣存在困难;项目自产自用的大量地材、市场供货渠道以小规模企业甚至是个人为主的施工用零星材料和沙石等初级材料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前购置的自有机械设备费用通过台班费或者折旧方式进入成本费用,无法进行抵扣;大部分项目间接成本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房屋租赁费、临时用地拆迁补偿、青苗补偿和其他期间费用等,均不能或不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满足垫资施工或实施项目进行融资发生的大量利息费用,在金融企业未实行“营改增”的情况下无法取得抵扣发票等。在目前可取得的进项税抵扣水平下,建筑企业普遍的测算结果均表明,“营改增”后实际增值税税负将大幅增加。
3.2.3涉税管理难度加大,管理成本增加
跨地区经营是建筑企业尤其是大型建筑企业的主要经营特点,通过设立临时的工程项目部实施项目经营管理是建筑企业的基本经营模式。“营改增”后如继续实行按项目就地申报纳税,建筑企业将面临项目之间的销项税与进项税不能相互对抵、企业总部设备采购和管理成本中的进项税额没有对应销项税抵扣、大量购置税控设备增加成本等问题。如果实行按法人在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纳税,由于建筑企业施工地点分散,所属项目众多,企业发票收集、验证等难度加大,企业涉税管理工作复杂程度、工作量和税务风险都将大大增加,同时还可能导致各地方为争夺税源要求建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机构,进一步加大建筑企业的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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