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参照标准
(2007年修订)
一、 量化赋分项目(最高计200分)
(一)基本项目6项,最高计95分
1、专业工作年限(最高计20分);
2、学历及所学专业(最高计40分);
3、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最高计10分);
4、外语成绩(最高计10分);
5、任职期间继续教育学分(最高计15分)。
(二)加分项目4项,最高计105分
6、业绩荣誉(最高计25分);
7、论文、著(译)作(最高计30分);
8、 获奖成果(最高计45分);
9、专项加分(最高计5分)。
二、分项赋分标准
1、专业工作年限赋分
专业工作年限(不等同于工龄),按周年计算,每满1年1分,超过半年按1年计算。离职培训、进修学习及病休1年以上的不记专业年限。最高计20分。
2、学历赋分
学 历 分 值 类 别 |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与双学士 |
本科 |
大专 |
中专 |
|||||||
所学专业 与从事专业一致 |
第一学历 |
40 |
30 |
25 |
20 |
15 |
||||||
后取学历 |
35 |
25 |
20 |
15 |
10 |
|||||||
所学专业与 从事专业相近 |
第一学历 |
38 |
28 |
23 |
18 |
13 |
||||||
后取学历 |
33 |
23 |
18 |
13 |
8 |
(1)学历均以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为准,双学历以上者,只按最高学历赋分;
(2)后取学历计分,自取得学历起应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不足3年的仍按前学历计分;
(3)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不计分;
(4)最高计40分。
3、聘任现职期间考核赋分
按最近4年度的考核等次(以考绩档案和年度考核表原件为准)计分,年度考核优秀每年3分,合格每年2分,基本合格每年1分。最高计10分。
4、外语成绩赋分
60分以上或具有合格证计10分,50-59计8分,40-49计6分。
5、继续教育赋分
以市人事局统一下发的继续教育证书中的记载为准,最近2个聘期(4年)内的继续教育学分有效,乘以15%计算,最高计15分。
6、业绩荣誉赋分
级 赋 目 项 分 别 |
国家级 |
部级(行业)和省政府级 |
厅级(行业)和市政府级 |
市直部门(行业)和县市区政府级 |
县市区部门(行业)和乡镇政府级 |
所在单位 |
||||||
专业奖励 |
25 |
20 |
15 |
10 |
5 |
2 |
||||||
行政奖励 |
15 |
10 |
5 |
3 |
1 |
|
||||||
劳动模范 |
25 |
20 |
15 |
10 |
|
|
(1)只计最近5年的成绩,同一业绩获得不同层次的荣誉,只按最高级别计分;
(2)以奖励证书原件为准,一般应附原公布文件;
(3)不同的业绩荣誉赋分值可累加,最高计25分。
7、获奖成果赋分
位 次 分 值 级 别 |
第1位 |
第2位 |
第3位 |
第4位 |
第5位 |
第6位 |
|||||||
国家级 |
一等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
二等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
三等 |
30 |
25 |
20 |
15 |
10 |
5 |
|||||||
省 部 |
一等 |
25 |
20 |
15 |
10 |
5 |
|
||||||
二等 |
23 |
18 |
13 |
8 |
4 |
|
|||||||
三等 |
20 |
15 |
10 |
7 |
|
|
|||||||
厅(局)级 |
一等 |
23 |
18 |
13 |
8 |
4 |
|
||||||
二等 |
20 |
15 |
10 |
7 |
|
|
|||||||
三等 |
15 |
10 |
7 |
|
|
|
|||||||
县(处)级 |
一等 |
13 |
8 |
5 |
|
|
|
||||||
二等 |
8 |
5 |
2 |
|
|
|
注:(1)获奖成果指国家认可的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丰收奖、优秀勘察设计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等,级别按评审或颁发单位计算;各级行业学会的相似奖项比照上述奖项就近降低2个等级计分。
(2)赋分时只计任现职以来所获奖项,多项成果可计算总和,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按最高奖计分;
(3)持有国家专利的首位人员,一项发明专利30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10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5分。
(4)最高计45分。
(5)以上成果或专利转化为生产力并经有关部门认可的计20分。
8、著(译)作论文赋分
(1)著(译)作赋分
级 别 分 值 类 别 |
公开出版(ISBN) |
内部出版(准印证号) |
|||||||||||
第 一 位 |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
第 一 位 |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
||||||||
著 (译) 作 |
20万字以上 |
15 |
10 |
8 |
8 |
6 |
4 |
||||||
10万字以上 |
10 |
8 |
6 |
6 |
4 |
2 |
|||||||
3万字以上 |
8 |
6 |
4 |
4 |
3 |
2 |
|||||||
3万字以下 |
6 |
4 |
2 |
3 |
2 |
1 |
(2)论文赋分
级 别 分 值 类 别 |
国 家 级 |
省 级 |
市(地)级 |
||||||||||||
第 一 位 |
第 二 位 |
第三位 |
第 一 位 |
第 二 位 |
第三位 |
第一位 |
第二位 |
第三位 |
|||||||
公开发表 |
5 |
4 |
3 |
4 |
3 |
2 |
2 |
1 |
|
||||||
内部发行 |
|
|
|
3 |
2 |
1 |
1 |
|
|
||||||
大会交流 |
3 |
2 |
1 |
2 |
1 |
|
1 |
|
|
①论文(一般不少于2000汉字)及专(译)著须以原发表刊物为准。如重复发表,只按其发表在高一级刊物计分;
②论文、著(译)作应与本专业对口,且只计算近5年來的的论文、著(译)作。属多人合著(编)的,其主编、副主编、编委可分别视作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并按表中所对应的字数、出版类型、位次折半计算;
③刊物级别的确定:国家级期刊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中科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管的期刊,统一刊号为“CN”或“ISSN”;省级期刊是指省級各委、厅、局主管的期刊。属国务院部委主管的院校所办的学报可视作国家级期刊,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的院校所办的学报可视作省级期刊;
④著作最多计2部,论文最多计3篇,最高计30分
9、专项加分
在企业或乡镇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基本条件,量化赋分时应给予照顾,最多可加5分。
同一业绩如同时符合量化赋分项目中的第6、7、8项中的两项以上的,可按最高值赋分,但不得重复赋分。
三、量化赋分结果运用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审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或破格条件,由各用人单位按本标准进行量化赋分。未经用人单位量化赋分的申报材料,各级均不予受理。
各评委会评审前,应组织专家按本标准对各用人单位的量化赋分结果进行检验复核,并纠正偏差。
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量化赋分值一般应不低于90分;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量化赋分值一般应不低于80分。对外语未作要求的的人员,其量化赋分最低标准可相应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