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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未知    日期:2015年01月15日
【摘要】公共财政资金取之于公众,必须由公共权力部门有效地用之于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大众不可分割的公共需要。但是,在现阶段,我国公共财政还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认真地应对。    【关键

【摘要】公共财政资金取之于公众,必须由公共权力部门有效地用之于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大众不可分割的公共需要。但是,在现阶段,我国公共财政还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认真地应对。

  【关键词】财政监督,问题,对策
  一、缺乏事前事中监督。
  就目前我国财政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来看,直接检查还是占据第一位的,至于评价和处理,还是要等到事后才能进行,这种做法,就缺乏了事前和事中的监督。由于事前监督的缺乏,一些单位常常处于自身的利益的考量,只是对争取建设资金特别注重,而对项目立项的可靠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不去进行足够的科学论证,导致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就会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从而使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大大受到了影响;事中对财政监督的滞后,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不能全方位的监督,导致在财政管理中发生了许多不该发生的问题,比如: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严重,更有甚者,将人民的“保命钱”社保资金也竟然挪作他用;事后通过检查,即使出现了问题,出现了损失,但为时已晚,那些损失已很难追回,一切评价和处理都显得苍白无力。
  应对策略:实行过程监督全面覆盖。所谓的过程监督全覆盖,就是要做到:1.事前审核。事前审核就是要做到在部门的预算编制阶段,就加强对部门这些行为进行监督,如预算编制数据审核、预算控制数下达、预算批复等.2.事中监控。事中监控就是要做到在部门预算执行阶段,通过查询业务信息系统,对资金的拨付、年终的结转等信息进行获取,并展开动态的分析、核查、监控。3.事后评处。事后评处就是要做到对年中追加的事项进行评价和查处,看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看其是否虚列、多列项目、看其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对这些问题,一经查实,坚决惩处,毫不姑息。
  二、内部监督效率不高。
  财政内部监督效率不高主要表现为:1.缺乏常规监督指标考核。它是指,在我国现行的财政工作中,大多侧重于业务管理的考核,而缺乏监督的指标,特别是缺乏日常财政工作监督考核和要求。2.纵向财政监督薄弱。在财政监督走向常态化的过程中,业务的自我监督十分必要,但是,从财政监督效果看,自上而下的业务监督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显得不十分理想。3.财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益不高。从目前情况看来,我国的财经领域内违规违纪问题依然存在,滋生“小金库”的土壤还远未彻底铲除,财会做假的行为还远未彻底杜绝。
  应对策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机制,就是要做到:1.建立健全监督的指标,在财政部门内部必须要形成预算、执行相分离,寓监督于预算管理全过程中的预算运行机制,还要从制度上保证内部监督检查的经常化和规范化。2.在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权利制衡与监督检查机制,特别要发挥财政监督对本级财政内部各部门的监督作用,发挥上级对下级的财政的预算收支监督作用。3.财政部门中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资金的拨付、资金的使用的过程进行控制,必须加强审核、复核与督促,一经发现有违纪违规的问题,要及时的限期纠正,如若触犯法律,坚决严惩不贷。
  三、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职能分工与监督范围界定不明确。
  在我国,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了经济监督体系和监督网络。这些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都是根据各自部门的属性而确定的,他们的监督对象,基本上都是预算收支、财务收支、其他经济运行质量等。他们在日常的工作中,各有各自的监督重点,但是,由于各自工作的边界没有从法律上进行严格的界定,所以,在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互相扯皮的现象。再加上实际工作中执行一些不合理的政策规定,也会导致执法人员、执法单位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而不严格执行执法的制度,使执法工作在一定的程度上味道大变,进而出现了执法检查单位间的严重内耗。
  应对策略:彻底理顺并且妥善处理财政监督现其他经济监督之间的关系。彻底理顺和妥善处理好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就是要做到:不权要妥善处理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而且要处理好财政监督专门机构与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在具体的工作中,财政监督要与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监督加强协作,互通信息,有机结合,坚决避免和彻底杜绝监督检查工作的重复和推诿以及互相扯皮的现象,并形成强大的合力。在财政部门内部,也要理顺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能与关系,建立起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与再监督机制。唯有如此,才能使我们的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的监督更加到位,才能使财政监督检查与其他经济监督检查单位的关系更加顺畅,进而使财政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职能发挥得更加淋漓尽致。
  四、财政监督的专门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部较为系统的对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对财政监督还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保障。这就说明,我国财政监督的专门法律法规的建设仍然滞后于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工作的需要。尽管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财税法律,如《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预算法》、《预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对象都因其自身的独特,所以,它们对财政的监督也仅限于原则性规定,而并不完整和系统,它们对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程序和步骤也完全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这样,财政监督立法滞后带来的后果,是财政监督的手段弱化,是财政监督工作的依据不够充分,监督工作不力,并最终导致财政监督的失效。
  应对策略:加强法制建设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财政法律法规,就是要做到:1.在现有的《预算法》的基础上,依法构建预算、执行和监督三分离的科学财政管理框架,并且与此同时,研究和制定详尽的《预算法》实施办法,将预算编制、执行、处罚各种违法行为的权力赋予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并对违法行为规定具体的处罚标准。2.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法》进一步明确监督主体、职责、权利、范围等一系列的基本问题。3.建立以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为突破口,以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审查为基础,以国有大型企业会计主管委派为依据的企业会计监督制度。4.加快建立违章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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