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对财政监督实现科学发展的思考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未知 日期:2015年01月15日
摘要:本文通过对目前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对财政监督认识、立法、执法手段、考核标准、管理水平等问题一一阐述,并针对一系列问题提出明确建议,使新时期财政监督工作更具体化纵身化发展。
摘要:本文通过对目前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对财政监督认识、立法、执法手段、考核标准、管理水平等问题一一阐述,并针对一系列问题提出明确建议,使新时期财政监督工作更具体化纵身化发展。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新的发展形势下,财政监督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更新理念、创新思路、提升层次,是新时期推动财政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目前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财政监督的认识滞后,财政监督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一方面,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往往认为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内的监督行为,是对违反财政规章制度的人和行为进行事后的惩戒,而没有充分认识到财政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正常生活秩序,应该由多种执法主体齐抓共管,共同治理;另一方面,一些人片面地将财政监督理解为对财政违法行为的惩罚和惩治,忽视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造成财政监督的客体对象对监督行为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致使财政监督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理解。
(二)财政监督工作立法滞后,影响我市财政监督执法行为的规范行使
财政监督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可依。目前我国财政监督使用《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处罚法》、《人大常委院会监督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但这些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对财政监督这一特有的行政执法行为目前尚未专门立法。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也给财政监督执法带来诸多困难,制约了财政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监督执法手段陈旧,处罚手段单一,与法律赋予的职权不相称
财政监督没有建立一套对财政分配和经济运行全程进行有效监督的科学的检查处理手段和方法,财政监督的调节和保障作用还远远没有得到体现,在社会上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具体表现在:对财政分配的最终结果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对外部的监督较多,对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较少;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集中性和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在违纪案件的处理上失之于宽,以罚代处,很少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党纪和法律责任。
(四)财政绩效监督的程序和考核指标不够完善
既然财政监督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就有一个效率的问题,即投入产出比。“有效”是指监督结果的社会影响,能改进被检单位的管理就有效果,屡查屡犯就无效果;能够规范扩展到被检单位以外,就是更优的效果。因此,对财政绩效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不能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提高被监督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可信度,这是监督的最佳绩效。纵观目前财政绩效监督工作实施情况,可以发现,其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绩效监督意识不强,整体监督成效不显著。
二是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
三是当前部门预算的粗放型管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绩效监督工作的进行。
四是财政绩效监督工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在需要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时往往通过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来获取信息,鲜有明确授权监督局开展财政资金的绩效监督工作。
(五)制度缺失,低水平管理影响我市财政监督职能的发挥
制度的缺失反映在财政监督机构和业务机构两个方面。一方面,财政监督机构在财政内部监督过程中的执法主体地位和检查权限、检查范围、处理权利等方面没有在制度上加以明确,受财政内部行政分管权利的约束,内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财政业务机构在综合财政体制改革中集中了越来越多的管理权限,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会计集中核算和政府集中采购等新的财政运行机制,都要求在内部机构中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的相互制约机制,形成财政大监督的格局,但实际工作中,受落后的思想认识和传统的业务流程影响,没有把日常监督职责设计到岗位责任和管理制度中去,内部考评制度中也很少有监督问责方面的内容。
二、强化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四种意识,提高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认识
一是强化大局意识。“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财政监督要紧紧围绕“促进科学发展、服务和谐社会”的中心开展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思考定位,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既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纠偏、制裁的基本职能和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更要不断提升财政监督层次,进一步发挥其预警、监控、评价、反馈职能,为构建和谐和谐社会出谋划策。
二是强化法制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财政监督检查作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将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财政监督机构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履行执法程序,这既是维护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也是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保护财政监督干部、防范财政监督风险的有效保证。
三是强化创新意识。财政监督必须紧紧围绕各项财政改革措施的推行和落实,跳出传统监督模式的窠臼,努力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财政监督的滞后性,实现从观念、理论到制度、方式方法的一系列创新和转变。由“零打碎敲”检查为主向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转变,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相结合转变,由单一低效的手工检查方式向信息化监督转变,实现全过程式、全方位、多层次监督,全面促进财政管理水平提高,推动财政监督事业向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发展。
四是强化服务意识。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服务理念,辩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把监督寓于服务之中,将服务贯穿于监督的始终。
(二)确定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加快财政监督立法,完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一方面,财政监督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其依法监督的法律地位,需要通过立法来统一和规范工作行为,提供工作保障;另一方面,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行为及造成的效果的评判、处理也要置于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之中。当前我国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极不健全,还不能适应新时期财政监督工作需要。因此需要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来进一步确立财政监督在财政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明确财政监督程序性法律法规,使财政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完善财政监督职能,更新监督手段
一是建立大监督格局。各监督主体在财政运行过程中,把各有侧重的财政监督工作作为财政管理的必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 真正形成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紧密融合,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控。
二是紧紧围绕财政收支的全过程开展监督工作。由检查监督型向检查控制型转变,从一般监督向绩效监督转变,重点关注财政资金运行和财政管理状况,强化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有效性的评价,加大查处力度,落实纠正与整改措施,提高检查处罚透明度。
三是加大舆论宣传,扩大财政监督影响。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等选产手段,提高社会对财政监督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方式,打造阳光监督,使财政监督做到家喻户晓。
(四)突出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的主题执法地位,建立和完
善科学、高效的财政部门财政监督机制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出台,明确了财政部门执法主体地位;扩宽了财政部门财政监督工作的监督对象和范围;确定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供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依据;保障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权,并是长期困扰财政部门的一些问题,如监督检查执法权、处罚处分权、执法手段不硬等问题得到了解决。要大力加强财政部门内设的、有独立执法权的财政监督机构建设;要运用财政监督这一有力手段,调解分配,监督分配,促进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财政内部监督部门要以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为依托,以对财政资金收支全过程监督、对社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各项专项检查为重点工作内容,以社会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为补充,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监督工作,构建一个完整有效的财政部门财政监督机制。
(五)统筹资源,建立内部协作机制
一是创新内部监督方式,确保内部监督质量。要建立内部稽核员制度,各科室、单位设立一名内部稽核员,对本科室、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事前监督,从源头上保证财政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另外,内部核实和外部延伸相结合,在对外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管理问题,对内部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进行内部核实检查,对在内部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如有必要也可以进行延伸检查,实行派驻制度。
二是加强信息共享。以“金财工程”为依托,实现财政监督与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各个子系统的对接,通过对分散的各种财政业务信息进行提炼整合和综合分析,确定监督重点,开展动态监控,使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紧密融合,在进行业务管理的同时加强日常监督。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协作。加强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在检查过程中的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从检查前的制定方案、业务培训、检查中的业务咨询、政策把握,到检查后的结论反馈、案件审理、处理处罚等各个环节,实现专职监督与业务监督的协同作战,形成监管合力。
(六)建立科学、完善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标准体系,重视绩效监督成果利用
首先,要以绩效观点来评价财政监督工作,从绩效的角度看财政监督业绩,提出如下指标一是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率指标。二是检查率指标。应检查单位与年度内实际检查单位的比例。三是检查质量指标。如检查是否全面,被查处的问题是否属实,结论是否客观、公正,处理是否及时、得当。四是检查效果指标。如检查结果的公示率,被检查者的改正率,对其他单位的影响等。五是个案成本指标。
其次,评价标准体系是财政资金绩效监督的基础和依据,必须高度重视这一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工作。现在相关部门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尝试性地建立并运用了一些标准,但不够系统和规范,也不十分成熟,应该继续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尽快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监督标准体系。
最后,监督局掌握着丰富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的信息,开展绩效监督具有一定的优势。建议财政局业务科室今后在制定各类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时,明确授权监督局加强绩效监督,并制定具体的监督方法和指标,加强对绩效监督工作的指导。监督局应当将绩效监督工作的有关成果及时向财政局报告和反馈,希望有关领导和部门对这些成果也能够给予充分重视并加以利用,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