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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改革教师职称制度 中小学教师可评正高级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admin    日期:2013年04月28日
    记者从全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济宁市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统一城乡教师编制标准,建立教师补充机制。改变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分设状况,在职称上统一

    记者从全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济宁市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统一城乡教师编制标准,建立教师补充机制。改变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分设状况,在职称上统一设置为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等5个等级。

 
  择优聘任到相应岗位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其中包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据市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没有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任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市人社局局长王建华介绍。

  目前,全市普通高中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达到57.1%,初中达到64.5%,小学达到56.8%。“本次改革将涉及9万多名教职工的利益,改革启动后将经历人员过渡、标准制度、评审聘任等许多环节,县市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水平不平衡,教师队伍状况差距较大,本次改革的范围是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岗位出现空缺可竞聘上岗

  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数量,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组织开展竞争推荐工作。通过竞争推荐且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再由学校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对已通过竞争推荐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同时,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有关规定,对通过职称评审的,组织按岗聘用,兑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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