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登记档案丢失的现象正在不断地发生,这是对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一个考验,这证明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上仍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因此,如何看待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成为热议的焦点。本文对此进行一个浅析。
关键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谐社会
前言:2006年,《婚姻档案管理办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的里程碑式的阶段,《婚姻档案管理办法》是由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这意味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将受到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切实维护。
1.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社会
自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一提出,整个社会的工作都围绕着这个目标而进行,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成为全社会共同努力地目标。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增强社会和谐成为每一个工作的基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涉及到全社会人的利益,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婚姻当事人的信息,与个人生活诸环节密切相关,而且由于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密切联系使其在公民办理财产分割、继承、申报登记等诸多事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凭证作用。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对社会和谐产生直接的影响,与社会的和谐建设有密切的关系。
2.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多年来存在着严重的不足,自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后,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在管理上仍普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保管分散、损毁遗失严重、利用不规范。
2.1 保管机关各自为政
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是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各自管理,分散管理,缺少统一性,在2003年10月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这条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市级婚姻登记机关与县级以及各乡镇的婚姻管理部门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也是各自保管各自的,随着城建脚步的不断加快,行政区出现了很大的变革,一些乡镇与县级政府的合并都为婚姻登记保管带很大的困难,造成部分婚姻登记的丢失以及管理的混乱。
2.2 档案遗失损毁严重
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对来说很不规范,遗失损毁现象很严重,很多夫妻在结婚几十年后因结婚证丢失去补办的时候却发现没有记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百姓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主要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甚至不归档,整理不规范甚至不整理,无专人、固定地点保管造成的,当然,这是档案资料自身的原因限制,但也存在人为损毁遗失现象,也为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2.3 档案的利用不合规范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提供利用过程中,有很多的缺失,这主要是由于规范的缺失以及管理人员的思想不够重视造成的,多数档案管理部门未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不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利用者身份审查不严,保密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未作登记,利用效果未作统计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对登记内容丢失泄密,甚至档案原件遗失,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档案发展的管理。
3.如何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3.1 加强管理人员依法办事的思想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应该是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指导性法规文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并广泛宣传、切实贯彻执行,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做到让广大市民了解《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让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掌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强化他们的科学管理意识和依法利用意识;并定期组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到学以致用,逐条领会要求,掌握其中的内涵,以及技术规范,重点是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查档服务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合理利用,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2 婚姻登记档案集中管理
针对目前婚姻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婚姻登记档案多处分散保管的现状。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要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工作。首先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内容中要包含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范围、时间做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尤其是档案移交过程中可能出现状况的提前预支,保证档案的完整移交,内容齐全。其次是各级档案馆要抓紧做好散存在下面的档案资料,防止婚姻登记档案继续损毁遗失。最好做统一的保管整理。
3.3 依法办事,保证效率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事。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档案利用规章制度,明确办事程序;在实施细则中对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司法部门等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分别作出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并规定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得公开登记内容,不得损害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婚姻登记档案的使用要求极为严格,原件禁止外借,复印时也要明确使用规则以及表明出处,防止任何非法使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其他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在开展查档服务时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违反。结束语:
婚姻登记档案要求保存百年,真正做到百年好合,并且根据每年的调查情况予以更新。各级档案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必须遵照《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从根本上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做到有效保护婚姻登记信息,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足档案工作实际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