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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的“主权在民”思想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admin    日期:2011年05月09日
论文关键词:孙中山;主权在民;直接民权;权能区分;地方自治   论文摘要:“主权在民”的思想,是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主权在民”的真实实现有赖于人民共同普遍直接参与的民主程序的推行,孙中山提出

论文关键词:孙中山;主权在民;直接民权;权能区分;地方自治
  论文摘要:“主权在民”的思想,是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主权在民”的真实实现有赖于人民共同普遍直接参与的民主程序的推行,孙中山提出了“直接民权”的理念。“权能区分”鲜明地体现了孙中山“主权在民”这一民权主义基本原则,“地方自治”则是实现“主权在民”的一个重要手段。
  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在三民主义思想体系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他创造性地提出了“直接民权”、“权能区分”、“地方自治”等科学理念,全面阐述了“主权在民”的光辉思想,反映了中国人民反对封建专制,追求新型的民主政治,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强烈愿望。研究孙中山关于“主权在民”这一思想,能使我们正确地认识和客观地评价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重要历史地位。

  “直接民权”的思想是孙中山在分析“间接民权”而提出的。它认为西方的议会政治是一种代议制,所体现的是“间接民权”,人民所享有的只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不能达到当家作主的目标,不足为我们所效法。他指出,要在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以革除代议政治的流弊,即一方面实行普选制度,废除以资产为标准的选举制度;同时,以人民集合或全民投票的方式,行使直接民权中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代议制的局限性,使民主政体为之一新。直接民权与间接民权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在直接民权制度下,人民除享有选举权之外,还享有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只有选举权一项权力,还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孙中山形象地比喻说,只有选举权,如同原始的旧机器,“只有把机器推向前进的力,没有拉回来的力。”人民除选举权之外,再有罢免权,“对于政府之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来,又一面可以调回来,来去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也就是说人民可以按自己的意志推举和罢免官员。孙中山认为民权必须有法制作保证,国家的法律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利益,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保护人民的利益,因而人民应当有权创制法律。这种权力,叫做创制权。对于立法,孙中山还主张人民要有复决权,他认为国家颁布的法律,如果有违背人民意志的地方,人民不满意,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以后,便要政府执行修改后的新法律,废止以前的旧法律,这就是复决权。四大民权好比四个放水制或四个接电钮,“我们有了放水制,便可以直接管理自来水;有了接电钮,便可以直接管理电灯;有了四个民权,便可以直接管理国家的政治。人民有了这四个民权,才算是充分的民权;能够实行这四个民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正是从这里,孙中山看到,真正的民众主权,应该是人民普遍享有直接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成为权力的主体,和代议制的间接民权相比,直接民权的确立将民主体现得更加充分一些,真正做到了主权在民,有名有实。此外,孙中山还充分肯定了“直接民权”的可能性。他并没有因这一制度未能在欧洲普遍实行而怀疑其在中国能否实现,相反,他认为比起欧美国家来,中国有将其付诸实施的条件。他举例说,现代民权最发达的国家首推瑞士,瑞士人民对行政有选举权、罢免权,选举权可以推举贤才,罢免权可以改正误选。又在立法方面有创制和复决权,创制权可以补救法律的不完备,复决权可以矫正法律的失误。瑞士人民有此四权,实行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主国家。只可惜在欧美只有瑞士一个国家,没有别的大国实行这种制度。对此,有人怀疑认为,这么好的制度也只能在小的国家实施,而不能在大国推广,更不能在中国实现。孙中山反驳了这个观点,指出,“就像日本已经有了小铁路,再要改造大铁路,便要费很久的H,-JI司,化很多的钱,是很不经济的事,因为畏难苟安,注重经济,所以这些国家就是知道了这些新式的发明,还是不采用它”。欧美的“政治机器有很多的缺点,政府已成了旧机器”,人民和政府日日相冲突。要另外造成一个强有力的新机器,那是很不容易的事。中国则不然,没有历史的负担,故宜于效瑞士的民主政治制度。因而“直接民权”在中国是完全可以行得通的。孙中山将直接民权视为世界潮流,认为这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尽管这一民主制度还未达到普遍的程度,但它却呈现出一种扩展的趋势。他要求中国要吸取西方国家最新的思想和借鉴最先进的制度,不能做世界潮流的尾巴,跟在别人的后面爬行,那样将永远落后于人。他呼吁要把最好的民权制度介绍给中国人民,以便使中国后来者居上,他满怀信心的预言,只要中国学习世界最先进的思想,实行直接民权制度,走在时代前列,“如是数年,必有一庄严灿烂之中华民国发现于东大陆,驾诸世界共和国之上矣。”
  应当承认,直接民权相对于间接民权,包含着更完备的民主性,具有更民主、更广泛、更有效的特点。人民可以通过立法权和复决权,对资产阶级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通过罢免权,制约政府官员不能为所欲为。在这里,他已注意到了“主权在民”的真实实现有赖于人民共同普遍直接参与的民主程序的推行,觉察到必须具有某种切实可行又行之有效的政体,人民才有可能真正有效行使国家权力。这种认识是难能可贵的。

  “权能区分”是最能鲜明地体现孙中山“主权在民”这一民权主义基本原则的。所谓“权能区分”,就是“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家,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这种“政权”与“治权”的分离,或“民权”与“政府权”的分离,实际造成全体人民与政府机关在权力责任上的区分,这就是“权能区分”的基本涵义。为了说明权、能之间的关系,把问题说得更清楚、更透撤,孙中山作了比喻:将权和能比作汽车的主人和司机。他说:“驾驶汽车的车夫是有能而无权的,汽车的主人是无能而有权的,这个有权的主人便应该靠有能的专门家去代他驾驶汽车。民国的大事,也是一样的道理。国民是主人,就是有权的人,政府是专门家,就是有能的人”。孙中山“权能区分”的设想,就是要使人民手里有民权,政府手里有治权,人民与政府的力量相互平衡,既要形成一个为人民谋幸福的万能政府,又能让人民去约束控制它。彻底解决现代民主政治中所产生的弊端,真正实现“主权在民”的原则。

  孙中山认为西方政体弊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能解决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对抗态度。他讲,西方各国自实行了民权以后,政府的能力便行退化。原因就是人民恐怕政府有了能力,人民不能管理,所以总是防范政府。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就不能充分做事,到了政府不能充分做事,国家虽然有政府,便就和无政府一样了。他强调,“如果持这种态度,长此以往,不想办法来改变,政治上是很难望进步的。”二是这种政体很难解决政府违背人民意志,侵犯人民利益的现象。因此,孙中山指出,人民之所以对现行政府持对立态度,并非人民有意为之,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那些“占据国家机关者,其始藉人民之选举,以获此资格;其继则悍然违反人民之意思以行事,而人民莫如之何。”这样,孙中山就把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讲清楚了,即人民希望有一个万能的政府为己服务。政府成了万能政府以后,还要“听人民的话”,不违背人民意志。怎样才能实现人民与政府的双赢呢?孙中山从政治体制的角度提出了创造性的设想,这就是“权能区分”。他指出,对于这个问题,欧美的政治家和学者都没有提出科学的解决办法。“我想到了一个解决的方法。我的解决方法,是世界上学理中第一次的发明。就是权与能要分别的道理。”他强调:“权与能分开,人民对于政府的态度才可以改变。如果权与能不分开,人民对于政府的态度总是不能改变。”所以,中国“不要蹈欧美的覆辙,应该要照我所发明的学理,要把权能划分清楚。”“我们要中国进步、民族的前途没有危险,自己来实行民权,自己在根本上便不能不想出一种办法。”这个办法就是“权能区分”。孙中山在论述中国政治实行权能分治必要性的同时,也论证了“权能区分”的可行性。他指出,“权能区分”切合中国的实际,即适合中国的国情,并且易于实行。因为:第一,中国历史上有权能分开的先例。他以蜀国的阿斗和诸葛亮作比较,说阿斗是有权没有能的,诸葛亮是有能没有权的,阿斗虽没有能但把政事交给诸葛亮去做,便能治理好蜀国,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由于有这样的历史先例,所以中国人民对于权能分治的道理容易理解和接受。照孙中山的说法:“如果政府是好的,我们四万万人便把他当作诸葛亮,把国家的全权都交给他们;如果政府是不好的,我们四万万人可以实行皇帝的职权,罢免他们,收回国家的人权。”第二,中国人民有尊敬和信任能人的心理习惯。孙中山列举中国古代的燧人士、神农氏、尧、舜等,指出他们都是当时的能人,道德高尚,本领高强,因而受到人们的尊敬,拥戴他们当首领,管理众人之事。所以从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来看,“凡是有大能干、有新发明、在人类立了大功劳的人,都可以做皇帝,都可以组织政府。”孙中山认为,这种能人当首领管理国家的观念,在现在的中国依然存在。由此可见,在中国实行权能分治,要人民把国家交给有能力的人去治理,是能够行得通的。第三,中国在封建帝制的基础上建立民国,没有欧美国家政府历史上形成的痼疾,可以采用最先进的政体结构。如他所说:“我们现在要解决民权问题,便要另造一架新机器,造成这种新机器的原理,是要分开权和能。人民是要有权的,机器是要有能的。”一方面人民享有充分的民权,可以控制政府;另一方面,政府有很强的能力治理国家。由于权在人民,故政府能力虽大,亦不能为恶,只能为善,即不能为害于人民,而只能为人民谋利益。这样一来,民权问题就很好地解决了。
从以上分析,孙中山“权能分治”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他把政府机关的一切工作人员都当成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并不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孙中山说:“把那些政府工作人员,不要看作是很荣耀,很尊贵的总统、总长,只把他们当作是赶汽车的车夫”,或者看作是“巡捕、厨子、医生、木匠、裁缝。”总之“无论把他们看作是哪一种的工人,都是可以的。”对于政府工作人员,人民不但有权选举,还有罢免权,这样,民权问题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二是他强调政府工作人员要由“专门家”组成,也就是“把国家的大事,付托到有本领的人,”使政府高效万能。二是他把政权和治权联系起来讲,用人民的权力来制衡政府的权力,使政府遵照人民意志积极推动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三
  “地方自治”是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实行“主权在民”的一个重要手段。他在《中华民国建国之基础》文中指出,要“使主权在民为名称其实”,必须实行民治,实行民治有四项方略,而第一方略是“地方自治”。就是“将地方上的事情,让本地方人民自己去治,政府毫不干涉”。这里所谓“地方”,系相对于“中央”而言的,是中央允许和管辖下的具有自治权的地方单位,主张“先以县为自治之单位,于一县之内,努力于除旧布新,以深植人民权力之根本,然后扩而充之,以及于省”。“凡属地方自治范围内的事情,都由自治地区人民自己去办理,这就是地方自治。孙中山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实行地方自治,建立真正的中华民国,实现主权在民,将民权主义的政治理想变为现实。

  孙中山认为,“地方自治”这一主张具有非比寻常的重要意义。首先,地方自治是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即所谓“地方自治者,国之础石也。”“础不坚,则国不固,”而“国固则子子孙孙同享福利”。为此,他列举了许多中外实例加以说明。中国本是先进文化之邦,中国人民也是聪明之人,经过革命之后,建立了民主共和国,即中华民国,但是“所谓中华民国者仅有其名,而无其实,一切政权,仍在腐败官僚、专横武人之手”,同以前没有多大差别。原因何在?就在于中国缺少作为国家之基础的地方自治。“譬如建屋于沙丘之上,经风一吹,即便倒塌,故‘二次革命’失败,不是袁世凯打倒我们,实是我们自己打倒的。我们痛定思痛,再举革命,不但要惩前毖后,且要脚踏实地,一步一步的建筑牢固根基,确呼其不可拔。”’1916年他又指出:“我国自推翻专制,建设共和,五年以来,政治尚未完善,政治之所以不完善,实地方自治未发达。若地方自治既完备,国家即可巩固当今的美国之所以朝气蓬勃,是因其在“未独立以前,十三州已各自为政,而地方自治已经发达;故其立国之后,政治蒸蒸日上,以其政治之基础全侍地方自治之发达也”。其他美洲国家则不同,是因没有地方自治之基础,则国家混乱不堪。其次,地方自治是实现民治之要端。“民治”是孙中山在晚年经常说的一个概念,所谓“民治”是指“政治主权,在于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权在于官,不在于民,则为官治;权在于民,不在于官,则为民治”。他在1912年时说:辛亥“革命成功以后,中国的土地和主权,已经由满清皇帝的手里夺回到中国人民的手里来了。但是我们人民徒有政治上主权之名,没有政治上主权之实,还是不能治国。必须把政治上的主权,实在拿到人民手中来,才可以治国,才叫民治”。怎样才能实现“民治”呢?最重要的还在于地方自治能否实现,只有当地方实现了自治,才能真正做到把权力从官员手中转移到人民手中。再次,地方自治是充分实现直接民权的重要保证。如前所述,直接民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无论哪种权力都必须由人民采取直接投票的方式,这种方式决定了直接民权不宜由全国人民行使于中央,只宜由人民行使于地方,地方自治有了成绩,便可实行直接民权。因此,直接民权的实现,有赖于地方自治的推行。直接民权实现之日,也就是地方完全自治之时。随后,孙中山又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论证了这一制度在中国实行的可能性。他认为,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自古以来,中国就有乡村自治的存在”。中国古代“共和之神髓”,就在于人民能够“自治”,对重要的事情可以“自议之而自理之”。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者除了向人民要钱,防备人民造反外,没有给人民任何东西,但人民照样能够自己生活,这就是因为他们能够自治的缘故。基于此,地方自治在中国是完全可以实行的,也是可以实现的.
  孙中山把地方自治看作中华民国建国的基础,看作实现真正民主政治的有力保证,把直接民权与地方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强调政治主权由人民通过地方自治直接行使权力,有利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实现主权在民的设想;虽然孙中山在世时未能实现,但它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案,且为中国探索了一条实现主权在民的新路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总之,孙中山作为资产阶级的政治家思想家,他所阐述的“主权在民”学说在中国思想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但这个思想的理论基础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而是他自己的民生史观。带有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由于未能解决人民夺取国家政权这一更为根本的问题,因而也就无法真正实现“主权在民”的理想。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能低估孙中山“主权在民”的积极意义。应该看到,“主权在民”的思想,体现了孙中山在中国建立理想的民主政治制度而作出的艰苦努力和可贵的探索,是孙中山珍贵的思想遗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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