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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学实践教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admin    日期:2014年10月14日
    [摘要]法学实践教学是近几年各高等院校法科教育十分重视的一个教学环节,力图通过实践教学方式上的不断改革,改变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重点要加强实践教学计划的

    [摘要]法学实践教学是近几年各高等院校法科教育十分重视的一个教学环节,力图通过实践教学方式上的不断改革,改变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重点要加强实践教学计划的制订、执行、实施、监督等环节,明确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使学生掌握实践教学环节,为学生将来进入公、检、法等部门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实践教学是指直接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为目的的教学。它是为促进理论教学,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法律专业训练和锻炼学生动手能力而设置的,既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也为法学专业学生积累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近年来,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教育也多有批评,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大多缺乏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事务实际运作方式和程序不甚了解,不能很快适应实际法律工作。因此,认真探索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方式,查找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创立实践教学的新模式,是当前法学本科专业教学所应思考的问题。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中,通常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法律基础知识为教学目标。但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更多的是一种职业训练,教授学生作为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目前,众多学校法学专业现有的教学模式都是重理论、轻实践,而法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新世纪的国家需要具有综合素质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仅从专业能力的要求看,法学本科毕业生不仅要掌握法学理论和基本知识,还要具有很强的法律运用能力。
  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通过实际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例和实际问题的能力,是配合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水平。在西方国家,法律的实践更为突出,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更强,在西方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交流能力、调研能力等。在我国应要求法学专业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时也要掌握大量的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同时还要熟练法律业务、善于思辨、善于表达。
  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决定了法学教学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各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调整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培养方案,增加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改变原有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真实案件中的两种角色,使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体会法律的真谛和自己所肩负的正义使命,在实践中把握法律职业标准,进一步确立法律职业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为将来成为高级专门法律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高校本科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改革势在必行,各高校以及教育管理部门已经高度重视,各高校都在探索提高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及实践能力。2007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对本科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特别强调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由此可见,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改革中的重要性。
  二、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1.各高校法学院、系对实践教学环节重视不够。法学的工具性价值很强,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更好地应用。随着各高校法学院及法学专业的增加,在多数院校还是单纯地强调理论的重要性,常常忽视实践的效用性。从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来看,绝大多数院校法学专业理论教学的学时数高于实践教学,明显感觉到在本科授课阶段还是以灌输理论为主,实践训练为辅,造成理论与实践在课程设计上相脱节,有个别院校还没有建立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及校外实践基地。如何体现实践教学,这是目前高校法学专业存在的弊病。在本科毕业实习阶段,多数院校都形同虚设,不重视毕业实习的设计,使学生并未得到真正的实践训练,也未达到培养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目的。
  2.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形式多样,但是,多数院校还停留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即模拟演练、法律咨询、听庭、毕业实习等形式。范围比较狭窄,内容不系统,其中一些实践环节流于形式,随意性很大,有些学校虽然有法律诊所,但是师资力量和物质条件有限,每届学生只有少数人参加实践,无疑影响了对学生综合素质及创新精神的培养。在多数院校缺乏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规范,实践教学环节由学院自行安排,有时实践环节与理论课相冲突,还是以上理论课为主,至于实践教学环节具体做到什么程度没有监督,没有成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设计方案,严重制约了实践教学的开展。
  3.高校对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教学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各高校在成立前期较重视理论教学的投入,后期才重视实践教学的投入,但是对于实践教学的投入还欠缺很多。因实践教学对于场所、物质条件及资金等方面的要求比较高,如果实践教学环境缺乏、经费保障难以到位,会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现阶段各高校面临着实践基地缺乏、专用教室紧张、案源有限、专业实习经费短缺、校外实践基地不足等问题,使实践教学开展受到一定限制。这些现象的出现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的对策
  1.科学合理地设置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科学合理地设置法学实践环节是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必由之路,从教育部的学科规范要求直到各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都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是,一些学校在实践教学的设置上不尽合理,有的学校甚至将实践教学作为一门选修课而不是作为必修课来开设,从而导致学生对这门课程不重视,草草应付了事。
  法学实践教学的设置要体现年级的差异性,学生在大学一年级时,由于不具备法律基础,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仍处于感性阶段,那么,大一学生开设实践课程应当内容简单,使学生渐进性地掌握法学知识,如审判观摩、法律讲座等实践方式。审判观摩主要是由老师组织学生到当地法院实际观摩真实案件的审判过程,让学生亲身体会法庭的威严,感受庭审的各个环节,加深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把握。
  学生在大学二年级时,经过一年的法律学习,已初步掌握一些法律基础知识,其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可以结合开设过的理论课程,设计实践教学环节,针对大二的学生应采用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方式。案例教学方式从教师“填鸭式”的灌输变为师生间的互动交流,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保证了教学质量。模拟法庭主要是通过选用典型的真实的案例,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设身处地分析案件及自己所处的位置,通过学生对角色的投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锻炼学生的组织活动能力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学生在大学三年级时,已完全掌握法律基础理论,对部门法也基本了解,在实践课程设置方面应宽泛些,可以采用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社会实践等方式,让学生接触具体真实的案件及当事人,让学生学会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如何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社会实践是学生的第二课堂,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则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模式,法学专业学生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对自己所学的知识在实践中进行初步检验,使学生增长见识,接受锻炼。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探索实践教学的新模式,这种模式得到了学校及司法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培养了学生服务社会的观念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对于大学四年级学生,他们已具备了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具备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践课程设置上,要针对学生的兴趣点,注重培养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为将来成为一个法律职业人做准备。应重视毕业实习,把学生真正送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地实习,使学生真正掌握法律业务技能;培养善于思辨、善于表达的能力;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等。
  2.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的规范化管理。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的重要教学环节,在整个专业教学计划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首先,实践教学应贯穿于法学教学始终。在本科教学计划中,理论课与实践课应安排得恰当、合理,在大学四年中,每学期的实践教学应与本学期的理论教学紧密结合。其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中的实践教学环节。针对不同年级接受不同的实践教学内容,把实践教学分为感性实践阶段和理性实践阶段,使实践教学具有层次性与阶段性。最后,健全实践教学管理制度。成立实践教学教研室,制定每学期、每门课程实践教学计划,辅助任课教师落实实践教学计划的内容,监督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提高实践教学的效能。总之,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调动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建立实践教学教师激励及约束机制,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管理,确保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
  3.增加法学实践教学资金投入力度。实践性教学比传统的理论课教学要求有更大的物质投入。比如“法律诊所”要有足够大的教学空间、谈判场所、多媒体教学设备、卷宗等相关设备。“模拟法庭”要求有真实法庭、多媒体设备、服装、摄录像系统等相关审判道具。“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有足够大的机房,每个学生一台电脑,随时上网,接受援助信息。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与外界联系聘请资深的法学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亲自指导演练。还要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综上所述,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学生才能够真正达到实践的目的。
  我国蓬勃发展的法学教育,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法律教育的要求。但是,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长期积累,不断完善。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使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更上一层楼。今后应将实践教学制度化、规范化,以明确的形式确定下来,不断更新和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笔者认为,将来无论是社会、学校、实习单位,还是教师、学生个人都应当正视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不要再让实践环节流于形式,为培养出更多的法律人才做出自己的努力。
  [参考文献]
  [1]赵建敏.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述评[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2).
  [2]焦富民,李云波.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学实践教学[J].行政与法,2006(5).
  [3]周红格,燕飞.突出实践教学,注重能力培养[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7(1).
  [4]陈守一.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5]董万程.加强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2010(6).
  [6]江军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J].安康学院学报,2009(3).
  [7]陈福初.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反思[J].湖北大学学报,2007(4).
  [8]蒋秀兰.关于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几点思考[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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