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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当前法学的实践课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admin    日期:2014年10月14日
    摘 要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秩序的建立,法学教育是“通才”教育,还是“专才”教育,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明显存在着弊端,法学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

    摘 要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秩序的建立,法学教育是“通才”教育,还是“专才”教育,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明显存在着弊端,法学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故法学教育最有可能完成这个时代经济文化融合的使命。我国法学传统教育有其历史的渊源及发展模式,它的存在有着必然性与局限性。改革当前法学的实践课程、理论的内容、教学考试等方式方法迫在眉睫,是时代赋予的使命,是培养一个高素质综合性人才的迫切要求。

  关键词 法学教育 历史反思 教改内容 教育模式
  
  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学教育如何适应新的形势的讨论也异常激烈,21世纪人类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教育正在走向信息化、现代化。经济改革、政治改革、文化改革、社会改革迫在眉睫,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校所采用,成为教育教学的支撑技术,也成为以实践和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为探索课堂教学新模式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探索和实践“逻辑―实例―第三方”及“法学案例与诊所式”教学等方法,培养法学个性化、复合型、创造性的人才。笔者拟就当前法学教育的改革等问题进行讨论,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然性与时代性
  法律是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所以理论必须与社会的实际问题相结合,才能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故法学教育的内容和体系最有可能完成这个时代经济文化融合的使命。在我国法学由来已久的授课方式是以老师在台上讲述、学生在下面记笔记的教学方式为主,这种情况到目前依然没有多少改变。如何让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向能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的教学方式转变,变以知识的传授为主教学方法为辅,改变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的学习习惯,培养其主动学习、高效思考和认识的习惯,授人以渔而不是授人以鱼,终至学生以更好、更合理、更具个人识见和更能充分展示综合理解事物能力的方法观察与理解事物。一方面,在我国尊师意味着学生在课堂上不能对老师的讲课内容提出质疑,造就了学生的压力与创新思维的培养,使诸多知识点难以传输到学生的头脑中及与老师形成平等的对话;另一方面,学生也存在着惰性与思维习惯,这种学习的氛围对学生兴趣的培养、新思想、新观点的萌发及师生间的互动的培养形成了一种极大的压抑和障碍。
  对此,采用以学生为主导的实践型教育模式是一种最为有效的途径。法学实践课程主要包括法院旁听、司法考试和法律实习等课程。然而目前的情况是,实践型教学阶段往往和其它教学阶段在时间上相割裂,而且,由于教育经费的紧缺和司法机构的设置限制,使其难以保证应有的教学效果。面对新时代对学生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所提出的更高要求,法学教学如何向更能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更主动的深入观察、理解和思考能力的教育培养方向发展成了令许多法学老师颇感兴趣但又深感不易的课题。法学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学学生培养的方法问题理应获得一些突破,以改变传统的不重方法只重知识的授课方式,知识只是材料,材料是随处可撷的,而方法要靠长期的探索才能形成,是一种经验的积累,从这种角度来讲,传方法比传知识更重要。方法是一种组织事物的能力,这在社会工作中也是更具应用价值的。哲学是一种方法论,相信法学也是。为了推动法学的教学改革,提高同学们学习法律兴趣,训练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应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确定,人才市场对于高校培育的模式和要求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我国过去的高等教育主要是“精英教育”向现在“大众教育模式”的转变,法学教育是“通才”教育,还是“专才”教育,社会对法律的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者认为:21世纪的法学教育必须改革,法律人才在这个时代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特性:第一是知识的专业性。法律是社会科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即要系统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第二是制度的创新性。具体表现为具创造意识和创造能力,并在法律实务中具体进行创造性的劳动,而不是简单地、死板地运用法条,法律人才要有个性,它是创造性产生的前提。即要求法律人才在个人志趣、独立思考、批判思维、丰富的想像力、创造态度和智慧品质等方面得到充分发展;第三是职业的公正性。这是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思想品质和素质,包括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具备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第四是社会的融合性。法律本身既然是一种人文现象,法律与经济社会、文化有着密不可的联系,法律人才必须具备在一定社会关系和人群中与其他社会成员相互配合的能力。
  三、反思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问题
  公元1250年自意大利波伦亚举办了世界首个与教会学校比肩而立的法律学院以来,20世纪初“戊戌变法”唯一幸存的成果――中国京师大学堂设立的法科,传统以老师讲授一至延续至今,大陆法学派的学者因为他们国家多以成文法,所以以理论阐述为主,在讲述理论中也少不了举例说明,这时举例只是一种辅助方法,中国的法学教学也是这样。近年来也有的学者提倡英美式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的教学法,据笔者近几年来教学实践,案例教学也有其不足之处。因为我国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而英美是以判例为主的国家,立法背景、政治、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有着较大的冲突,因为案例有限,其法学涉及理论不会包罗全部,因而仅靠阐释案例,并不能把法学理论全面讲到。
  十多年来,随着法学教学方式改革和新的教学精神的提倡,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已经不少,许多老师都在自己所担任的专业课程中进行了一些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探索,但这些探索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第一,探索缺少系统性,有些仍处于一种随机的实验阶段,并没有形成一种连贯一致的明确的教学思路,有明确的目标和教学步骤,确定了具体的教学方向和所要达到的具体效果;第二,缺乏科学的检验方式;老师们的改革是否真正达到了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目的是很不确定的,其主要原因就是于这些改革缺乏科学的考察和检验方法;第三,由于改革本身是随机的,又没有一套完整有效的检验方法,致使即使是好的、真正有效的改革不能形成一套可以加以推广的系统的教学思路,因而法学教学的改革始终停留在个别老师零打碎敲式的实验水平上,而不能全面有效地进入到整个法学的教学体系中,并形成一种总体的带有一定指导性的教学思路和方法。   法学教学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它是我国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国法学传统教育有其政治、经济、文化的渊源及发展模式,它的存在有其历史的意义与必然。有些学者是从大陆法系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研究,还有学者是从英美法系的角度对此问题的解释,笔者想从中国的国情以及法学教育未来并结合两大法系教育,科学对此问题的加以深刻的研究和实践,在教学中,教材仍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来源,指定阅读的课外书籍的有限性,造成了学生知识的片面性、单一性及观点上对权威的认同性。学生只知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不解为何如此,法律的精神如何,自然就相应欠缺创造性思维及能力的基础。笔者认为:大学法学教育应当是素质教育和专才教育的结合,其目标是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较强的法律人才。因为法学教育的特殊规律决定了大学法学教育必须适应“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专业划分过早和过细都会严重影响法律人才成长的质量。从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大学法学教育可以说是法学的基础教育,而法学理论课程无疑是基础中的基础,一个不具有宽厚的人文和法学理论基础的人,是很难确立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良知和素质的,更谈不上成为一名具有法律思维并熟练准确地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冲突的法律人才。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需要研究法学的精神、法学教育的现状、讨论如何做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探讨目前法学专业的就业情况、寻求法学专业知识实践的途径。近几年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可以根据不同同学的爱好、素质、家庭等情况,发展不同的技能,以法学为基础,以多科技能为素养,可以考研、专业就业、其他专业行业就业、考证(司法资格证、会计证、秘书证、商标代理证、资产评估证或其他爱好的技能)不同角度考虑,着手学习准备。
  但需要增强实践性和实用性学科,因为多数学生本科毕业后要就业,不论是专业行业就业还是非专业行业,如笔者担任的商法,应分科为商法总论和商主体法(公司、合伙、独资、破产),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可以请证券、银行、保险、法院、律师界的专业人士在课程中间开两至三个实践环节的讲座。这样可以达到师生都从中吸收实践知识、加强交流。各学科之间的知识应由学院加强协调,强制安排,不能商法也讲公司、票据,其他科也讲公司、票据,知识重叠,又都不能深入,与其如此,不如按美国法学教育的方式,按单行法开各门学科,不要按大法、大部门法开课。
  从法学近几年的就业率来看,我们学校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我们就业的方向很窄,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本科通过率低,在校的研究生无法创新,笔者提出在我国统教学上,增加实用性,调整课程设置不合理,增强实践性,提倡传统欧洲的逻辑式和英美式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的教学法的结合,这样有利于激发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兴趣,适应一部分同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一部分同学考研继续深造、还有一部分同学就业更好适应社会。总之,实践性和实用性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四、改革与完善当前法学教育的路径
  综上所述,我国法学教育的侧重点在于知识的传授而不是能力的培养。其引发的弊端及局限性已经显现出来,那么,如何弥补这一缺陷,并通过法学教育的改革为我国培养知识型和能力型二者兼备的法律人才。为了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笔者提出一种“逻辑―实例―第三方”教学方法,这种方法就是老师在讲授法学基本理论(简明扼要,控制在一节课)的同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让老师学生设置问题情景,让学生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去阐述、辩驳、表达自己的理论观点(当然学生在上课前要大量的读书和思考),让第三方作出裁决,培养他们的创造性,使学生真正成为我们教学课堂的主体,老师加以引导(控制在半节课),学生与老师,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相互启发,这样老师不仅讲授了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这些实例取自现实司法案例,有的出自讲授者,有的是学生本人的设想或编制,因而可涉及法学教育每一方面,每一套理论,这些实例仍是按照法学的阶梯和体系,改变了传统课堂的教学方法,克服填鸭式教学,让学生在实例教学方法主动的学习,增加实用性,调整课程设置不合理,增强实践性。这种方法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有些高校得到运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我国大陆还没有学者进行研究和探讨。针对法学教育实践中普遍重理论轻实践,普遍以讲授为主,而忽视实践课程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司法考试通过率低等问题,同时也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改革:
  第一,倡导法理学价值,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我们在教育改革和创新中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学为中心”的意识,这是教育改革与创新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教育改革和创新的本质所在。强调以学生为主体,设置问题情景,以解决问题为教学导入点,通过实际问题呈现,增加实用性,调整课程设置不合理,增强实践性,学生作为教育主体,其收获期望应该与学校所能够提供的资源和服务相适应。再加上笔者学校管理机制精简,对年青教师创造力的鼓励等环境,因此,此方法是完全具有可行性的。
  第二,根据法学基本理论设计不同实例教学内容。教学是有明确的目标和教学方向的,其步骤、方法是系统的、有效的,可连贯地实行的,其教学效果是可以检测的,以保证所使用的新的教学方法是确实起到作用和有效的。提倡案例教学法,诊所式的教学法,激发学生学习理论与解决问题兴趣。法律诊所教育为我国法学实践教育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方向,法律诊所教育不是简单的案例教学。这一教学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促使法学院的学生重视职业责任和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法律诊所教育不仅重视其为社会提供公正服务的功能,同样强调其教学、训练的价值。多年来,作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法学院校中已占有一席之地。教育方法和教育意义、及实践在法律诊所教育中重要位置是值得我们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借鉴。
  第三,强调以实例教学为主,注重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要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理论教学与实践能力培养互动。分析有效的、好的教学思路加以推广运用的可能性,形成系统的可以普遍运用的教学方法和思路,向广大的老师推广,因此可组织推广实验课,并能形成一套向新进教师进行培训的机制,以便迅速提高法学教师的教学水平,改变目前新生代教师的教学技能和教学方法的形成与提高仍处于一种盲目的自我摸索和模糊地模仿前人的现状。变以知识的传授为主为以方法的传授为主,不重教学内容,更重教学方法;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的学习习惯,培养其主动学习的习惯,用引导、促动和充分放权的方法极大地开启其智慧,对其个人的主动思维能力和动手能力进行有效训练,终至学生能够以更自主、更准确、更有效、更合理、更具个人识见和更能充分展示其综合理解事物能力的方法观察与理解事物。   第四,在实践教学改革中,注重司法考试和研究型并重观念。不同的教师有不同的教学思路,但并非所有的教学思路都是等效的,有些教学思路可能会优于其他的教学思路,应该有一套机制能够对优秀的教学思路进行评价和推广学习,这对于迅速提高其他教师的教学水平因而在整体上提高全体教师的教学水平是有意义的。
  第五,多媒体技术的在法学教育实践中的应用。多媒体教学模式其优点正好弥补了目前法学教育中出现的各种冲突和不足,特别是在法庭质证阶段的使用。作为一种媒体技术,其承载传输的信息形式是多种类的,覆盖了教学系统的各种要素,具有全面性和形象性;它提供了各类人员、各项工作、各个环节和各种要素信息之间联系的信息通道,具有多向性和交互性。因此,可以通过应用多媒体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中,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地、形象地模拟创造教学环境,组织学生采用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完成教学目标。如通过网络,将校园课堂和法院审判庭联接起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通过网络,学生可以搜集相关法学资料并参加讨论,实现互动开放式教学;充分发挥网络优势,使教学过程做到教学课件的应用和网络的应用有机结合,以实现教学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强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增加教学课件的信息量,真正实现多媒体技术效果。
  第六,教师要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掌握学科前沿。不断思考我们为什么要做我们所做的事情,不断探究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之所以是法律,阅读、研究、再研究。教师可随堂实施体现其新思路的教案,组织教师听课进行评估和组织学生进行评估都是容易实行的事情,法学不牵涉到更多的实验仪器的运用或科学手段的控制。虽然其评估方式有些主观(当然其测评的具体方法是严格地、尽量按照更具科学性的方法设计的),这也是法学课程特点决定的。因为这不仅仅是一次普通的教改,我们还可以把它作为一个提高法学整个教学水平的教学任务来抓,这样每个老师都能参加也都受益,学生更是受益者,法学改革才有希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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