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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国家审计制度及其启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admin    日期:2011年04月12日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国家审计厅,负责皇家的财政、审计工作。以后,瑞典的政府审计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1920年,瑞典成立政府审计机构,它主要负责政府审计和会计的管理工作。当时的瑞典审计机构有二个,一是议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国家审计厅,负责皇家的财政、审计工作。以后,瑞典的政府审计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1920年,瑞典成立政府审计机构,它主要负责政府审计和会计的管理工作。当时的瑞典审计机构有二个,一是议会审计师,负责对议会和内阁各部门的审计工作,由议会从议员中选出12人,弥补政府审计的缺陷;二是国家审计局,它是政府所属机构,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它只对政府下属机构进行审计,同时还从事政府会计管理工作。但从2003年7月1日起,这两个审计机构合并为国家审计总署,直接对议会负责,隶属于议会。
  瑞典国家审计的主要任务从2003年7月1日起,这一新兴的国家审计总署,其主要职责是对瑞典的各项活动进行审计,从而推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及政府的高效运作。它是议会检查分析系统的一部分,在瑞典的民主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它主要有两大任务:一是对政府机构及其所属的270个办事处的经营活动进行年度审计——财务审计;二是对政府工作的效力和效率进行审计——绩效审计。
  瑞典的财务年度审计主要是检查政府、内阁及内阁负责的所有机构(国家养老基金会除外)、议会及议会负责的所有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瑞典皇家宫殿及皇家园林的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年度报表。其主要目标是评估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内容是否正确无误,被审计部门的管理工作是否与现有的规章相符。而对内阁,年度审计并不评估其管理的执行情况。
  此外,除了议会管辖的机构,为年度财务审计编制的审计报告及审计证明将送交给政府。总审计长将关于国家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送交给议会及政府,并对其负责。同时,总审计长还向审计咨询委员会汇报审计报告的内容。咨询委员会提出建议,并连同审计报告一起上交议会。
  瑞典的绩效审计在20世纪60年代已开始实行,到80年代,已成为瑞典国家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它主要审计政府管辖下的所有机构和法院、议会及议会管辖的部门、国有企业和各种政府基金机构、享受国家津贴的部门、国有合资企业等,它主要分析、检查国家预算、政府活动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除此之外,绩效审计也广泛涉及政府投资。
  当然,所有的审计发现的问题都在审计报告中给予详细陈述,最重要的发现将列入审计年度报告,由总审计长提供给审计咨询委员会(议会管辖的机构除外),这些报告还送交给政府,并给予财务审计的数据支持。
  瑞典国家审计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瑞典国家审计总署共有300人,有三位总审计长,每届任期七年,在任期内一般不得随意更换。每一位总审计长独立负责几个领域,并确保在其负责的领域内审计工作的有效执行,三位总审计长的责任领域依次轮换。这三个领域是:安全、协调、国有经济和资产管理;工作、健康和福利;教育和发展。
  上述三个审计领域,每一个领域都有两个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的部门。大体上,每一个领域的财务审计部门的职责都有同一领域的绩效审计部门的职能相对应。另外,还有三个特别的部门:国有企业审计和特别审计部门、国际事务的审计部门以及质量和方法监督部门。瑞典还特设了一个科学咨询委员会,它由议会委任,由11名成员及11名代表组成。他们现在是或曾经是议会成员。
  在新的国家审计总署成立以前,3个总审计长与咨询委员会的职责划分有很多争论。2003年7月1日以后,宪法规定了双方的职责,咨询委员会依照宪法跟踪审计工作,这是高效率的。因此总审计长必须将审计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反馈给咨询委员会。但必须明确的是,检查什么,怎么审查,得出哪方面的结论,这一系列问题都由三位总审计长分别独立地决定。咨询委员会还负责选择审计报告中的重要陈述和建议,并将其上交给议会,因此被认为享有主动与议会联系的优先权。
  同时,审计计划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基础。审计计划以政府审计职能为基础,不管是财务审计还是绩效审计,审计决定的确定都要以决策制定的风险性及可行性分析为前提。这两种审计所提供的观测内容和结果,又是制定政治决策的前提,因此审计计划的确定很谨慎,一般是总审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审计对象。在做出决定之前,三位总审计长相互商量。在实际的审计中,总审计长必须与咨询委员会之间经常沟通,由咨询委员会对审计计划提出建议,总审计长按照法律规定向咨询委员会汇报审计计划的制定情况。
  瑞典还十分重视通过多种途径充分发挥审计报告的作用。它注重发挥立法部门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时也积极发挥行政监督作用。因此,年度审计报告收集了过去一年审计过程中最重要的内容,报告中会强调一般性或者更基本的重要问题的审计结论。
  瑞典的地方审计机关瑞典地方审计机关与国家审计总署的隶属关系不同。原国家审计局是国家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而地方审计机关则是独立于地方政府,直接向地方立法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瑞典地方审计机关分为两级,一是省级,它隶属于省议会,有审计专业人员6人,主要负责审计省议会下属机构,对议会负责。市级审计机构是在市议会中设立若干名审计(AUDITORS),审计员(3—5人)由选举产生,是政治家,每四年选举一次。审计员每年的审计重点和内容包括学校、社区公共服务和政府部门等等。其具体审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地方的财政及管理活动,并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总署与地方审计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瑞典地方审计机关很注重发挥社会审计机构的作用。市级地方审计机关所有的审计业务和项目全部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并且都是按照市场运作,实行项目招投标,四年一次,审计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瑞典社会审计是由审计、会计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经国家考试而持有执照后承担业务。它接受议会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独立地开展工作,它与国家审计总署不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但要接受其监督。
  瑞典国家审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目前国外大多数国家审计机构都是实行立法模式。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地方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国家审计署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较强,而地方审计机关由于编制、经费、干部任免等都属地方政府的责权范围,又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审计机关工作的独立性。根据我国国情,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地方审计机关地位和法律责任,保证审计部门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且进一步深化审计体制改革。同时,我国的审计制度应该与行政监督、监察制度有机结合。
  其次,要进一步加快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和处理结果公开制度。近几年,国家审计署的透明度在不断提高,审计结果公告正在逐步推广,而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报告向媒体公布进展缓慢。其主要原因:一是理念问题,二是体制问题。因此,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都应加快审计结果公开的步伐,提高审计结果的透明度,让人民得到知情权,使所有国家机关和公共部门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
  第三,大力推广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绩效审计主要是过分析、检查国家预算、政府部门活动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即经济和社会效应)。通过绩效审计,可以有效促进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政府支出的回报率,它符合公众的利益。这是国际审计工作的新趋势,也是我们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
  专项审计调查实施灵活、程序简单,并且具有前瞻性,是解决当前审计工作一些突出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审计工作要通过大力推广绩效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强化公共资金的效益性;同时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使审计工作起到预警作用。
  第四,进一步提升审计成果的运用,为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服务。综合运用审计成果,是审计工作在新形势下实现审计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创新的需要。各级审计机关在依法查处问题的同时,要对带有普遍性和共性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注重从体制上和机制上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服务。要使我们的审计结果变为各部门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使我们的审计结果成为有关部门考核、提拔干部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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