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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财务治理能力提升路径研究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5月06日
【摘 要】 随着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高等学校的财务治理成为民办高校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文章借鉴西方公共管理和现代公司制度有关治理理论,分析了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内涵以及当前我国民办


【摘 要】 随着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高等学校的财务治理成为民办高校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文章借鉴西方公共管理和现代公司制度有关治理理论,分析了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内涵以及当前我国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现状,在此基础上,重构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复合共治”的财务治理模式,为我国民办高校财务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总体框架和具体路径,为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及分类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 民办高校; 财务治理能力; 分类管理; 复合共治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7-0117-04

30多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快速发展,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高等教育投入、增加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民办高校718所(含独立学院),占全国高校总数(不含成人高校)的28.82%;在校生557.52万人,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22.80%。随着“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国家教育战略的实施,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提升和风险防范提上日程,民办高校的科学化管理和内涵式发展也日趋重要和紧迫。为此,在当前进一步落实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改革背景下,加强民办高校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内涵

(一)基于政府公共管理视角的治理含义

“治理”(Governance)一词是相对于传统的“统治”或“管理”(Government)而言的,20世纪90年代后期,经过西方学者的研究和公共组织及政府的实践,治理演变成指导公共管理实践的一种新理论,与绩效管理理论一样,在西方政府公共管理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政府部门也在不断探索和重视公共管理领域的治理相关问题,并上升到国家管理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高度,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强调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可见,政府公共管理视角下的治理内涵,逐渐由单一、单向的治理模式向多元、双向的治理模式转变。

(二)基于现代公司制度视角的财务治理含义

“财务治理”的概念源于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生。狭义上来讲是指公司财务内部治理,尤其是特指“财务治理结构”,即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对公司财务权利进行配置的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随着新经济理论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治理目标已不再局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更为广泛的相关者利益也被纳入到公司治理的范畴和目标。于是,公司财务战略的目标由委托代理理论下的股东财富最大化为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所代替。因此,广义上的“财务治理”一般是指公司财务共同治理,即公司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共同对公司财务进行治理,也即用以协调和平衡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财务关系、财务权利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在广义的“财务治理”中,围绕财务关系、财产权利和财务风险的“共同治理”成为其中的核心和关键。

(三)基于民办高校发展特色视角的财务治理内涵

与发达国家私立高等学校不同,由于生存环境特有的历史规定性和政治规定性,我国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路径和运作模式存在明显的中国特色,既有资本逐利性的市场化驱动,又受从事公益事业非营利性的现实制约。这种特征使得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环境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资本逐利性的特征驱动着社会资本以多种渠道和形式投入到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中,促进了民办教育的发展,提升了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改革的深入,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加大,提高了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外在需求。

正是在上述双重需求的驱动下,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发展方向——财务治理,即围绕民办高校多元利益主体所形成的内外部财务关系、财产权利以及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实现复合治理。具体来说,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内涵是指基于举办方(投资者)、管理者(校方)、校友、政府、社会、教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内在关系基础上所构建的多元、多向和共同的财务治理结构、治理机制以及相应的制度设计和安排,目的在于协调和平衡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财务关系和财务权利,以便于加强民办高校的质量提升和风险防范,进而实现相关利益群体的价值。

二、当前我国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现状分析

(一)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先天缺陷,导致财务治理的功能有限

我国民办教育法及实施细则实施至今,已有十余年历史,尽管大部分民办高校已根据其规定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之类的治理结构,但是由于我国民办高校发展历史所形成的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并存特征以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冲突,使得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存在先天缺陷(没有股东会、监事会相应的制衡结构和机制),董事会集决策权与执行权于一体,最后都集中于董事长(举办者)身上。董事会先天缺陷,导致其形同虚设或演变为“家族会”,使得民办高校的重大财务决策以及内部财务管理都被举办者掌控:要么集大权于董事长(举办者)一身,要么在其家族成员或具有密切控制的内部人手中。民办高校董事会聘请的校长及管理者对于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只发挥了基础的核算和管理职能,而对于财务治理的核心功能,如财务投资决策、融资决策以及财务风险防控等毫无决策权,甚至连参与权都没有。

(二)高校外部治理结构后天不足,导致财务治理的制度缺失

在公共资源短缺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对民办高校的发展采取的政策是大力提倡和鼓励,而对于监管职能来讲,相关管理部门习惯于公办高校单一、单向的“管理”和“规范”。但是,不论“管理”还是“规范”都有限,监管的“度”无法准确把握。原因在于,面对发展民办高校的现实需求和民办高校自身的不足,民办高校很容易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为此,很多省在实践过程中对民办高校的年检流于形式,尤其是财务方面的问题。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的现象不少,但真正进行严格整治和规范管理的监管工作却没有落实到位。另外,部分原因还在于政府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能的时候,业务主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冲突与协调不力。从学校的长远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角度来说,没有建立合理的外部治理结构,或者外部治理要素没有有效嵌入到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必然导致民办高校财务治理的制度环境缺失。


(三)民办高校产权归属不明,导致财务治理的基础不实

产权归属问题是民办高校一大主要问题。正是民办学校产权归属不明所导致的民办学校系列财产纠纷、债务纠纷以及由此导致的民办高校办学困境推动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也提出“民办高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从近几年的现实情况看,没有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学校比比皆是。尽管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和督促,但是执行情况依旧较差。法人财产权的虚置或缺失,无法在办学投资主体与高校之间构筑防火墙,既不能有效防范举办者(投资公司)办学以外的经营业务所带来的风险和隐患,也无法实施有效的财务治理。

(四)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财务治理的保障乏力

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具体怎么计算取得,怎样的比例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怎样才能更好地兼顾和平衡教育事业的后续发展和民办高校的资本逐利性,也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的文件。这导致民办高校在实际财务管理过程中,缺乏科学和规范管理,原本可以依法依规取得合理回报,也因为财务核算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法人财产权的不落实,导致无法正常实施。这也使得民办高校中举办者利用各种形式抽逃或转移资金变相取得回报,比如利用学校与举办方或其管理企业签订不合理的投资协议、租赁协议等;再如学校的后勤服务都由关联方承担,通过内部价格转移办学结余资金等。正因为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缺乏保障和依据。

三、我国民办高校财务治理能力提升路径

(一)总体路径——财务治理模式的重构

近些年,针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改革重点和难点,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教育界,都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国务院法制办于2013年9月公布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最具实质性的修订意向就体现在对民办学校管理的分类改革上;而即将出台的由教育部牵头拟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意见》(暂定名),对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总体来看,国家对民办高校设计了分类管理的顶层设计思路,在这一思路下,民办高校的管理体制及其相应的财务治理模式也应当进行改革和创新。当前,民办高校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为此,针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和财务治理能力水平低下的现状,需要从相关者利益的复合共治角度,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模式进行审思和重构,这是提升民办高校财务治理能力的根本路径和基础(如图1所示)。

从财务治理的核心和内涵来看,主要是在一系列法律法规完善和执行到位的基础上,通过法人财产权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落实理顺以下三重财务关系,这是实现财务治理的基础和保障。第一,基于财政资金视角的财务关系,主要从政府扶持资金投入、学费收入、税费减免等财政金融形态形成的财务关系和权利;第二,基于社会资本视角的财务关系,主要从投资者投入、银行借贷等市场资本形态形成的财务关系治理;第三,基于民办高校运作管理视角的财务关系,主要从学校投融资和利益分配的资本运作过程形成的财务关系。以上三个方面的财务关系及相应权利和责任,构成了民办高校多元、多向的“复合共治”要素及结构:既包括了以政府为主体和银行、民办高等教育行业机构、社会监督机构及社会利益群体等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在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的外部财务治理关系及结构,也包括了民办高校内部以董事会、校务会和监事会为核心的组织及要素嵌入到高校内部运作过程形成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财务治理关系及结构,还包括了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与内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的相互嵌入关系。

正是基于国家对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顶层设计思路和民办高校自身的复杂利益关系,围绕民办高校质量提升和风险防范的重点,通过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的优化、内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的优化以及外部和内部财务治理要素及结构的协同与融合,进而形成“分类管理、复合共治”的多元、多向、共同的治理模式。这是有效提升民办高校财务治理能力的根本路径。

(二)具体路径——财务治理模式的实施

1.加强民办高校财务政策的分类设计和平衡

在“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下,民办高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其财政投入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办学收益分配以及高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财务相关领域也应当根据不同分类有所区别和侧重,但要兼顾二者的利益平衡。

在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非营利性高校要高于营利性高校。因此,在办学收益方面,要充分考虑现有民办高校主体还是投资办学居多的现状,营利性的高校可以按照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比例取得回报,非营利性的高校要通过奖励的方式进行适当补偿和支持(当然,这种奖励必须建立在办学质量和效益提升以及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价基础上)。这样,既能促使当前许多高校通过不同途径变相获得扶持和回报的隐性状况显性化和合法化,又能体现政府分类发展的指导思想,进而促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之间、营利性民办高校之间以及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之间的多层竞争和发展局面;否则,不顾当前民办高校依靠政策资源发展的路径依赖现实,会导致现有民办高校选择退出教育领域或多数选择非营利性类型,这就违背了政策设计的初衷以及通过民办高校的竞争促进质量和效益提升的目的。
2.加强民办高校外部财务治理的分类设计和平衡

对于民办高校的财务监控及监督,应该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既要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外部治理机构,又要通过不同的要素组合和结构突出区别和侧重。

在统一的制度规范方面,主要是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这是实现财务复合共治的基础;在统一的外部治理机构方面,通过吸收政府、行业、银行、社会群体等民办高校内外部利益的代表,组成相应的机构,嵌入到民办高校的内外部治理结构中,履行相应的治理职能(如决策表决、监督、咨询指导等)。在区别和侧重方面: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外部财务治理来说,主要以政府治理为主(如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财政扶持资金、学费收入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等财政形态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进行合法、合规及绩效监督,或通过战略发展委员会行使相应的职能),以社会治理为辅(如内外部利益代表组建民办高校战略发展委员会,重点职能是对民办高校发展战略的有关决策及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辅助职能是对相关决策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营利性民办高校,主要以社会治理为主,如内外部利益代表组建民办高校风险管理委员会,重点职能是围绕办学经费使用管理、财务投融资及利益分配行为进行监督(可以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其经费来源于按照民办高校办学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基金),辅助职能是对民办高校发展战略的有关决策及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并以政府治理为辅。在外部治理要素的有效链接和组合方面,通过政府的指导和引导及协调作用,实现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有关外部治理资源、平台等方面的融合,如民办高校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发挥作用,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挥作用,二者在部分成员构成上可以重叠,在职能发挥上也可以交叉。

3.加强民办高校内部财务治理的分类设计和平衡

对于民办高校内部财务治理要素和结构来说,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类型的内部财务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总体趋同,均强调董事会、校务会和监事会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立与制衡,但在分类管理的原则下,其财务治理结构主要优化思路是体现外部要素在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嵌入程度有所区别和侧重。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治理结构,应当将更多的政策性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如政府代表、公办高校代表、社会利益群体代表、财务审计专家等)以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成员以及监事会成员等不同方式嵌入到内部财务治理结构中,赋予相应的权利和责任,通过协同与融合,提升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治理水平。对于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治理结构,应当将市场性的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如行业代表、银行等债权人代表、社会利益群体代表、财务审计专家等)以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成员以及监事会成员等方式嵌入到内部财务治理结构,赋予相应的权利和责任,通过协同与融合,提升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治理水平。

4.加强民办高校复合财务治理的协同与互动

复合共治模式下的财务治理协同与互动,主要是指通过财务治理要素在外部和内部两重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在有效提升外部财务治理能力和内部财务治理能力的基础上,推动内外两重财务治理结构的互动与融合,实现外部共同治理和双向治理,促进综合财务治理能力的培育和形成。主要包括外部治理要素在外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内部财务治理要素在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以及外部财务治理结构与内部财务治理结构之间的互动等方面。

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在外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如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联盟和外部融资体系的协同、行业联盟与社会利益群体的协同等。外部财务治理要素与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主要是指外部财务治理要素在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嵌入性,如行业联盟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等参与到民办高校内部的董事会、监事会机构中,行使相关的决策和监督权。

内部财务治理要素与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如通过董事会、校务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加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尤其是要改善当前家族式管理模式,赋予校长一定的决策权和充分的执行权,赋予监事会充分的监督权。内部财务治理要素与外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协同,如学校负责人、投资者加入行业联盟或发展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参与到政府政策及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过程中。

外部财务治理结构与内部财务治理结构之间的协同与互动,主要是通过内外部财务治理要素的相互嵌入和影响,实现外部财务治理结构对内部财务治理结构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以及内部财务治理结构对外部财务治理结构的支持和完善作用。如通过民办高校发展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外部财务治理机构与民办高校董事会、监事会内部治理机构的互动和协同,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共通,进而促进共同、双向的复合治理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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