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审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海量论文库 >> 大学论文 >> 会计审计 >> 浏览论文

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admin    日期:2014年10月08日
    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两种方法适用于不同情形。    (一)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

    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两种方法适用于不同情形。

  (一)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上一直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追溯调整法通常由以下步骤构成: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第二步,编制相关项目的调整分录;第三步,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第四步,附注说明。
  其中,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根据上述定义的表述,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可以分解为以下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
  (1)在变更会计政策当期,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所得到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金额;
  (2)在变更会计政策当期,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金额。上述留存收益金额,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目,不考虑由于损益的变化而应当补分的利润或股利。例如,由于会计政策变化,增加了以前期间可供分配的利润,该企业通常按净利润的20%分派股利。但在计算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当期期初的留存收益时,不应当考虑由于以前期间净利润的变化而需要分派的股利。
  在财务报表只提供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比较数据的情况下,上述第(2)项,在变更会计政策当期,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金额,即为上期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期初留存收益,可以从上年资产负债表项目中获得;需要计算确定的是第(1)项,即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所得到的上期期初留存收益金额。
  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需要注意的是,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未来适用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在未来适用法下,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财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保留原有的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并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再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例:乙公司原对发出存货采用后进先出法,由于采用新准则,按其规定,公司从20×7年1月1日起改用先进先出法。20×7年1月1日存货的价值为2 500 000元,公司当年购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为18 000 000元,20×7年12月31日按先进先出法计算确定的存货价值为4 500 000元,当年销售额为25 000 000元,假设该年度其他费用为1 2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20×7年12月31日按后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价值为2 200 000元。
  乙公司由于法律环境变化而改变会计政策,假定对其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即对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从20×7年及以后才适用,不需要计算20×7年1月1日以前按先进先出法计算存货应有的余额,以及对留存收益的影响金额。
  计算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数如下表所示:
  公司由于会计政策变更使当期净利润增加了1 725 000元。其中,采用先进先出法的销售成本为:期初存货+购入存货实际成本-期末存货=2 500 000+18 000 000-4 500 000=16 000 000(元);采用后进先出法的销售成本为:期初存货+购入存货实际成本-期末存货=2 500 000+18 000 000-2 200 000=18 300 000(元)。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对于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2)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其中,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获得采用某项规定所必需的相关信息,而导致无法采用该项规定,则该项规定在此时是不切实可行的。
  对于以下特定前期,对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进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项前期差错是不切实可行的:
  (1)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积影响数不能确定;
  (2)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管理层在该期当时的意图做出假定;
  (3)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有关金额进行重大估计,并且不可能将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存在状况的证据(例如,有关金额确认、计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实的证据,以及在受变更影响的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证据)和该期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信息这两类信息与其他信息客观地加以区分。

上一篇:浅谈会计环境对会计的影响
下一篇:会计审计与会计财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