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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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义务教育的思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admin    日期:2013年06月24日
摘 要:义务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义务教育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于一些基本问题,我们必需加以厘定和明晰。什么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又是谁的“义务”?如何开展义务教育?我们教育研究

摘 要:义务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义务教育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于一些基本问题,我们必需加以厘定和明晰。什么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又是谁的“义务”?如何开展义务教育?我们教育研究者和工作者需要对于义务教育有个理性认识,从而更好的研究义务教育,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关键词:义务教育;内涵;特征;实施措施

 

一、何为义务教育

 

(一)义务

 

 义务,基本含义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例如服兵役(跟“权利”相对来说)。义务的第二种意义为道德上应尽的责任。义务还可以理解为不要报酬的、免费的,例如义务劳动(意思是说不用支付报酬的)。

 

(二)义务教育的内涵

 

1.释义

 

义务教育发端于德国。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学校法令,规定牧师和学校教师,应将6到12岁男女儿童的名单造册报送学校,6到12岁的儿童必须到学校读书,不愿意送儿童入学的家长,将受到惩罚,实行强迫教育的措施,这是义务教育的发端。

 

义务教育,在英语上的语义为“compulsory education”。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三条是这样界定义务教育的:“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一般认为,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规定和强制实行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一定程度的,国家、社会和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国民教育。

 

2.特征

 

在义务教育所具有的特征中,义务教育表现出强制性、公共性、免费性和普遍性等特点。

 

第一,强迫性。义务教育的英语为compulsory education,也可以翻译为compulsory schooling,直译为中文就是“强迫教育”或“强迫的学校教育”,是国家在全体的适龄儿童、少年中普及教育的目标,用法律规定保证适龄儿童入学是国家和家长的义务,以便用国家的意志来保证全体国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

 

第二,公共性。国家之所以实施义务教育,其原因在于作为国民基础教育,义务教育能够培养国民共同的社会意识和价值观,提高国民素质,增加国家的竞争力,既提高国民福利的途径,也体现全国人民的利益。可见,义务教育是公益事业,义务教育具有公共性的特点。

 

第三,免费性。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是没有免费的教育就没有义务教育,也就没有普及教育。没有免费作为前提,外在的强制性无论如何强烈,家长由于缺乏起码的生存条件,无力支付教育及相关费用,也是不能奏效的,同样没有免费作为前提,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就难以入学,普及就很难达到。

 

第四,普遍性。普及教育是国家对全体国民实施的某种程度的普通教育,其“程度”由一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而定,其对象包括成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

 

二、谁为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

 

义务教育的对象为所有适龄的儿童和少年,这是义务教育的应有之义。在1530年马丁.路德就在《关于送子女入学义务之演讲》中呼吁:教育机关应由公费设立,一律公开,不论贫富、贵贱、男女。即使残疾的儿童、少年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既然义务教育要求所有适龄的儿童、少年入学,那么又有谁来承担义务教育的费用?谁来进行义务教育?谁来管理义务教育?如此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这些需要我们思考义务教育是“谁”的义务?

 

(一)国家

 

国家对义务教育负责是首当其冲的。因为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义务教育是国家整个教育系统的基础,所以义务教育的普及在世界各个国家都受到充分的重视与关注。国家有义务为该国公民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为公民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保证义务教育能够实施、保证所有人提供受教育的条件,这是政府的责任。”[1]

 

首先,国家有制定法律强迫本国公民在学龄期受教育的义务。毋容置疑,义务教育需要国家制定法律,强制义务教育的实行,所以德意志魏玛邦在1619年就颁布了义务教育法令,美国最早的州也在1852年颁布义务教育法令。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可以在全国统一实行义务教育,为义务教育开展开辟道路,并且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其次,国家有开办学校、任用教师、供应教材等便利儿童、少年入学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另一种解释就是免费的教育(free education)。从理论上说,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场所是不应该收费的,收费会妨碍义务教育的进行了有失普及教育的本旨,收费不啻对于履行义务教育者附加课税,有失义务教育的宗旨,“收费与现代国家之教育政策不合,国家设学校乃保持及延续自身生存之手段,若对受教育者加以变相之赋税,有失国民教育之本旨”[2]。因此,国家有义务免费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义务教育,国家有义务开办学校、任用、供应教材等为义务教育提供教育经费保障和师资保障。

 

(二)家长

 

在早清光绪二十九年《奏定学堂章程》中的《学务纲要》就指出“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任为国家之义务。东西各国政令凡小儿及就学之年而不入小学者,罚其父母,民为强迫教育。”[3]家长需要认识到义务不仅是国家的大事,也是社会中每个家庭的大事,家长有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可以提高个体身心素质,从而提高整个国民素质,家庭作为国家的基本单位,应为国家的发展做一分贡献,从而提高自觉性和参与性。

 

(三)教师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享有受到社会尊重的权利,享有工资平均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物质待遇,享有职务评定的政治待遇,等等各个方面的应有的权利。教师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之时,需要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主动的投入到教育教学中来,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差异,因材施教,尊重学生的人格,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教师在义务教育过程中承担起应有的义务。

 

(四)社会

 

社会有缴纳捐税或集资兴办学校,发展教育的义务。社会是由一个一个成员组成的,社会的发展需要个体的发展,社会发展能为个体的发展创造条件。义务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个人的力量能完成的,需要集中社会力量。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有责任与义务去支持义务教育,可以从人力或财务方面去为义务教育做出自身的贡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条指出“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如何进行义务教育

 

(一)坚决执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继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早在1986年,我国政府就颁布了《义务教育法》,但是人民至今还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依法治教,法律观念意识淡薄。同时,我国义务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缺乏具体详细的法制准则,难以给义务教育提供健全有力的保障体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更加明确的规范了义务教育实施的措施,提出了更加明晰的责任主体和权力主体,用法律条文来加强义务教育的执行和管理,如《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比以前的《义务教育法》更加完备。因此,在推行义务教育过程中,我们应该坚决执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继续严格执行“普九”督导检查制度,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建立和健全有关执法的各项程序和制度。

 

(二)提高对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就确立了基本普及旧年义务教育,基本扫盲在教育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的地位,这些举措推动了义务教育的实施,然而人们对“普九”的必要性、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认识不足,对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随着“两基”工作的进程而有所动摇。我们应该看到,九年义务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在个体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在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源强国中的基础地位。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我们的义务教育实施取得的成绩只是阶段性的,总体水平不高,基础不牢,在今后的“普九”过程中任务还很艰巨。

 

在推行义务教育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推行素质。全面推行素质,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四有”新人奠定基础。全面推行素质,需要严格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防止教学偏重于智育的倾向,对于学校和教师的考核,应当综合考察,不能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标准;对学生的考察,不能以考试成绩代替全面考察;对义务教育的督导,不能对学校进行评比,不能以升学率为督导标准。

 

(三)增加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为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

 

虽然大多数地区在教育经费的投入方面实现了“两个增长”然而由于教育经费内部分配不合理,义务教育经费所占比例较小,而且基础教育经费长期以来欠佘太多,使用过程中经费管理不善,浪费严重,导致义务教育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这次新的《义务教育法》将规定:国家和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保障用语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收入增长比例,确保在校学生人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也保障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功用经费逐步增长。国家和政府将逐步取消公办学校的杂费收取,加大教育的财政预算,继续推行“两免一补”的政策和方针,真正地体现义务教育的“义务性”和“免费性”。

 

(四)促进教育发展的均衡性,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

 

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均衡现象。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乃至学校之间的差距都很大。2005年2月26日,贵阳市教育局的李秉中作的《西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研究与实践》中对东部上海和西部贵州做了比较。在教育经费方面,上海为1313724万远,而贵州为601258万元,上海的教育事业费用为贵州的2.18倍;上海人口为1711万人,而贵州人口为3870万元,人口差是2.26倍,这就等于上海人均教育事业费用应该是贵州的4.93倍(事业费2.18倍×人口2.26倍=4.93倍)。

 

面对如此悬殊的情况,我们应该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义务教育过程中,我们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贫困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以县级政府为基本管理单位,县级政府教育部门积极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实现县级政府教育部们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以及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推动教育资源合理配置。

 

(五)提高教师队伍质量,加强教师培养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经济地位较低,造成了教师流失严重,教师队伍不稳定。因此各级政府需要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同时推进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还需要发展教师教育,加强教师培养工作,加强教师的管理工作,教师需要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因为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施加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义务教育是现代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工业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一个国家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一个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义务教育在每个国家和政府都特别重视。人民受教育应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义务教育是人民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重要表现,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注释:

 

[1]陈宝成.中国义务教育二十年之回顾与反思[J].教师博览.2006.4:12.

 

[2]常导之.增订教育行政大纲[M].北京:中华书局.1935:154.

 

[3]张百熙.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C],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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