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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公平分割原则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5月21日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的表现形式、财产构成一、价值大小等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相比较,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夫妻财产的复杂性所导致的对传统夫妻财产分割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的表现形式、财产构成一、价值大小等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相比较,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夫妻财产的复杂性所导致的对传统夫妻财产分割理论的巨大冲击,使得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不得不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增补。虽然我国在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并于此后先后出台两部司法解释,但是,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反映,它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情形,仍然会出现滞后或“真空地带”。司法实践中不断地产生的新问题,如因按揭房屋、投资收益、财产孳息、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等产生的离婚纠纷已经将立法的完善提上了日程。为此,本文拟在分析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基础上,针对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尝试性的探讨,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 按揭 特殊经济补偿
  
  
  2001年,我国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对婚姻法进行了一次修改与补充,并相继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从而使得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仍有不少法官反映在处理这类新型案件时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其中一大重要问题是,目前实践中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或其他贵重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占了离婚财产纠纷相当大的比例,但由于我国至今尚未在法律中对按揭进行定性规定,加上当事人办理按揭手续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和支付首期付款的资金来源以及其他因素的复杂性,“按揭”购买物的归属问题,使法官感到很棘手。另一问题是,在现代婚姻家庭中,夫妻一方(常常是丈夫一方)有可能在婚后继续学习、深造,谋取更高的学历和文凭,而另一方(常常是妻子一方)则基本上承担了所有的家务劳动。在夫妻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往往要求补偿其对他方作出的贡献,而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未对这种特殊贡献的经济补偿作出规定,只是规定在坚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下,对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给予照顾。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对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立法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是建议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具体到“按揭”购买物而言,众所周知,“按揭”的购买方式之所以会给司法中离婚财产的分割造成困扰,关键在于对“按揭”性质的理解。但我国目前法律中还未有关于性质的规定,目前学界主要有,让与担保说,主张按揭与让与担保在本质上都是以转移所有权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结合体说,认为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按揭的“结合体”;又或认为按揭是一种信托方式等等。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按揭指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以支付房屋价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房产商将该房屋回购,并以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按照国内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操作程序和“按揭”房屋登记程序来看,本文更倾向于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抵押的结合。定性之后,根据办理按揭手续的时间,可将此类纠纷划分为两类:(1)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了产权证,则应该属于婚前财产。(2)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使法官感到很棘手。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为此,法院的法官同志还专门和银行相关部门交换了意见。司法人员认为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实质上,在此情况下,银行的利益并受到实质上的影响,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其次,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再次,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
  二是建议增设夫妻一方对他方的特殊牺牲的经济补偿。当夫妻一方为他方的人力资本增加做出了牺牲时,若不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予以经济补偿,绝对是不公平的。根据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观点,当协议合伙被解除时,合伙财产就必须在合伙人间进行分配。如果撇开过错问题,那么婚姻也是这佯。但在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家庭获得的财产时却是有困难的。当妻子承担了家务劳动时,如果妻子很少有市场收入,那么家庭的全部或大部分有形财产都将用丈夫的钱购置。但他的收入能力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他妻子的努力,她可能在他是一个法学院或医学院学生时就支持他,而自己却放弃了通过高级培训从而提高其收入能力的机会。由于资助他受教育,她自己在承受了机会成本的同时却提高了他的收入能力,所以她有权像任何债权人一样取得利偿。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中包括配偶一方基于另一方牺牲而增加的人力资本作为共同财产,对保障配偶双方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离婚财产分割要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于夫妻各自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一方因增加人力资本而取得到预期利益进行分割的同时,对于另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予以适当地补偿。至于补偿标准,本文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纽约州的做法,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有权要求获取学历、文凭方返还其学习和受教育期间的教育费用。
  
  参考文献:
  [1]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2]膝蔓.丁慧,刘艺.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马原主编.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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