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双方登记结婚之后,所取得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外,这些财产所有权不会发生改变,即使婚姻关系解除。诚然,夫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便会随之终止。所以,当夫妻离婚时,就会发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在本文中探讨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分析了离婚财产的具体分割方法,供业内同行借鉴参考。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近年来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此类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已经不是离婚案件的主要任务,而已经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等方面。笔者在本文中探讨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分析了离婚财产的具体分割方法,希望对广大业内同行有所借鉴帮助。
1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在父亲双方离婚后,对于两方的共同财产,要进行平等分割,对于双方的债务,要进行平等承担,只享受共同财产分割、不承担债务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2、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毕竟妇女和孩子在我国被认为是弱势群体,在分割财产方面,也适当地给女方多分一些,或者将生活特需的财产分配给女方,因为,女方在离婚后谋生的能力相对要弱于男子,并且其承受的压力也较大,因此要对女方给予一定程度的照顾。
3、方便生活原则。离婚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其应有的价值和效能。因此,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1)生产资料应尽量分配给能发挥较好发挥其效用的一方;(2)生活资料应分配给尽可能发挥其使用价值的一方。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要区分个人、夫妻共有、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只能分割夫妻共有的财产。同时,不能因为财产分割事宜,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离婚财产的具体分割
2.1 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1)具备产权证的房屋,要具体查询颁发房产证的时间,通过发证时间来界定房产是否为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只有经过产权登记或者过户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取得的房屋时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取得的房屋,则为个人财产。
(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公房,在结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则该房屋应认定为共同所有。但仍然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1)如果公房是通过福利政策得到的,而且在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2)如果房屋是婚前有一方父母承租,在结婚由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通过按揭贷款同时利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贷款。即使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但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性质。
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主要是指,夫妻双方离婚时,房屋取得的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这种房屋一般是夫妻双方通过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由于这类房屋的产权受限制,并且涉及到住房政策和单位的利益,因此这类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要通过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
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这类房屋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仍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夫妻双方由于没有付清房款而导致没有取得房屋产权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归属问题。而如果全部付清了房款,则房屋所有权的关系比较明晰,人民法院则可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2 夫妻共有企业产权分割问题
1、结婚后,如果夫妻的其中一方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企业,在另一方不是合伙人的情形下,离婚时要确定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这些财产可以由夫妻中的一人所有,而给予另一方补偿,或者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成立合伙企业,由一方管理该企业。该企业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企业的财产可以进行分割,在另一方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经营,并得到补偿;如果双方均不在继续经营管理该企业,可以解散该企业,将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2.3 投资性财产分割问题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在分割时,最好采取让双方协商的策略。如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按照数量分割的解决办法。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
2.4 其他财产分割问题
1、银行存款
(1)对于属于夫妻任一方的银行存款理论上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一方认为个人财产的,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如婚前财产公证等。
(2)对银行存款的分割首要的问题应该是将双方的存款合计出来,如果要起诉离婚,首要的步骤就是要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了财产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就保全了证据。
2、以个人财产投资收益
(1)夫妻一方利用个人财产投资企业或公司等,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收益,如:利润、分红等,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该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2)当夫妻一方将其属于个人的房屋出租,如果此房屋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则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证据表明,由夫妻一方经营管理,则视为个人财产;(3)如果夫妻一方利用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或用于储蓄,获得的利息收入应该归为个人财产,因为它与投资收益不同,没有风险,只是根据本金获得的收入。
3、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的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破产安置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考虑双方婚姻时间较短和破产安置费的构成要素等,如果将破产安置费一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因此在实际的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计算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工龄的比例来确定破产安置费的归属问题,如果比例大于1,则将破产安置费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比例小于1,则将破产安置费中相同比例的部分,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实行分割。
3 结语
总之,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的结构呈现多元化,而且数量也不断增多,因此,在现代生活中,解除婚姻关系已经不是离婚案件的主要任务,而已经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等方面。所以,认真做好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问题,影响到双方下一步的生活质量,可以说关系重大。笔者在本文在就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说明,以期对下一步的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操作有所借鉴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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