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是《婚姻法》聚焦的一大重点。新《婚姻法》在对婚姻经济共同体解散时如何合理分配相关各方利益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笔者试就此富有强烈实践性的理论模式在当代中国的实施现状,详加阐释和探析,以期其成熟、丰富和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 夫妻财产制度 离婚 财产分割
众所周知,现今人类婚姻关系较之古代早已发生了剧烈深远的变革。依现代婚姻法理:结婚,表明一个新的经济共同体的产生;离婚,即相应宣告经济共同体的解散。而离婚,则不能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
财产分割必须明晰两大前提:一是一般情形下仅能在离婚时产生;二是财产分割范围应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解决财产分割,首先,应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界限。其次,应就新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慎重细致的比较。依此而行,我们才可就婚姻法实施现状的有关问题,作出理性妥当的判断。
一、新《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革命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原《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界定上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具体表现在:
1.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变动最关键在于引入了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大大改变了原《婚姻法》中夫妻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第19条规定约定财产的相关内容,即夫妻可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此项规定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但也有些学者不甚赞成,认为“它是无异于对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夫妻关系的建立除了感情基础外,更需要物质作后盾。夫妻析财,不仅能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更重要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引入了私法观念:任何人没有占有对方利益的天然权利,感情是感情,财产是财产,不能因夫妻关系改变财产归属。这对培养各自独立、相互尊重的夫妻关系很有好处,并有可能消除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严重不均衡给双方关系埋下的隐患。
2.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我国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于宽泛,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体业主、私营企业主大量出现,他们财产数额巨大,一旦发生继承或赠与,将其个人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在实践中有人正是利用这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结婚、离婚手段来敛富聚财,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是行不通的,甚至会引发道德灾难。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即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8条规定有5种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样就免除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后顾之忧。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的交易顾虑,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3.夫妻财产内容进一步充实,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但这种制度的内容却几乎一片空白。事实上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我们知道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对无形财产未加规定,新《婚姻法》对此作了完善。如第17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列为共有财产,增加了“知识产权的收益”。
4.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是对实质正义的充分维护。新《婚姻法》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如第40条规定了给予补偿的原则;还有对妇女儿童有特殊的保护,例如离婚时贯彻儿童的优先选择权的原则等。
二、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
《婚姻法》第17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包含了以下两层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夫妻财产分割原则的主要依据是:
1、依《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财产分割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
2、依《婚姻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分割夫妻财产时应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尊重并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婚姻法》第46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同时必须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故综上所述,完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我们当在实践中解读其中蕴涵的保障人权和尊重自由的精神,以期成熟、丰富和完善中国《婚姻法》构建模式下的实施现状,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发挥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功能,实现社会之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郭明瑞主编.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