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5月21日
摘要: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多方面的社会问题,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和睦,更关系着国家的稳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摘要: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多方面的社会问题,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和睦,更关系着国家的稳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离婚 财产分割 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待婚姻的态度显得更加开放和开明,不再固守传统的婚姻家庭观。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升高,位世界前列,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而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是众多问题的核心,也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巨大挑战。如何维护和稳定家庭的和睦与团结,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一、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制的法律、法规内容存在冲突。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如果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赠与或者遗嘱合同中明文规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治疗以及康复费用等情形的,应该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婚姻法解释(三)》第 7 条进一步规定了婚后由父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本解释是在对《婚姻法》第 18 条的基础上作出的具体规定,但是却出现法律规定之间的相互冲突。
此外,根据我国当前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规定还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实际生活存在差距。婚姻财产法律规定模糊、笼统。某些用语不到位,法律规范运用的弹性比较大,在缺乏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给法律适用带来诸多困难;家务劳动法律定位缺失,我国学术界没有做任何的探讨。
2.离婚财产分割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出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其司法适用上的困难。虽然我国一些法律对离婚财产范围进行了界定,但是仍然比较模糊、笼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普遍提高,更多的是将个人财富用来投资,实现财富的升值,离婚财产的范围界定越来越困难,如何在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定性、评估,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
而且很多情况下,夫妻一方在离婚前转移、隐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这些不正当行为都极大地影响了认定共同财产的准确性,也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离婚共有财产分割的计算方法不科学,离婚财产分割的举证责任难以认定。
二、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
1.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完善
目前中国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规定没有考虑到现代妇女所处的劣势经济地位以及离婚妇女遭遇传统文化的束缚。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现代女性对社会的重大意义,重新审视当前离婚财产分割的立法规定,充分保护离婚案件中的弱势一方,将公平原则贯穿到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始终,综合考虑各个方面,不能简单的对财产进行均等化分,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增强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适用性,对婚姻法的各个原则进行细化。
完善财产分割范围,重新对抚养、扶养问题进行规制,女性抚养照顾子女较多,为家庭付出较多精力的,除了获得赔偿外,还可以增加抚养费。离婚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应该以对方具有扶养能力为基础,防止让履行扶养义务的一方陷入不合理的债务。
2.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司法完善
我们可以采用先进的计算方法,正确区分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立足我国国情,力求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确定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损失的补偿等等,然而由于大多数法官并不具备专业的财务会计知识,很难理解离婚财产状况,特别是对于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情况很难认定,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时常出现。法务会计方法在国外离婚案件中都受到了普遍关注和应用,我国也应该加强对法务会计的研究,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使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实现专业的分析,为解决离婚纠纷提供便利。
同时,为避免夫妻双方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也要加强对财产分割的监督,特别是离婚财产清算必须确认合格的清算主体,完善清算的程序,严格按照程序执行,保证清算结果的公正性。对离婚案件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不能盲目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个别情况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为弱势一方提供司法救济,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官也要提升审判质量,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提高执行人员的素养,采取适当的执行方法,保证司法执行顺利实现。
3.保障措施的补充与完善
我国应该完善和健全夫妻财产管理制度,保证夫妻双方都能够共同管理共同财产,共同处分重大财务处理,如果有一方擅自处理,另一方可向法院主张无效,避免夫妻一方占据财产优势,从中获取暴利。同时完善诉前财产登记和评估制度,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进行事先登记,减少双方矛盾分歧,有利于法院快速明确涉案财产,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也有利于执行财产。进行财产评估时,应该征得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对评估结果有争议应该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保证评估的公正性。
三、结语
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家庭、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稳定。家庭是我国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只有家庭和睦,才能够保持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从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在不断的完善和修订,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但法律一经制定实施便以落后于社会,具有滞后性。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尤其是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最终实现家庭关系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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