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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复婚后又离婚财产归谁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5月21日
 编辑同志:    2001年5月,我与结婚不到两年的妻子田某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当时为了使妻子田某同意离婚,我作出了让步,同意把婚后6万元存款判给田某,随后法院判决我们离婚。离婚后我与田某在一套房子里分

 编辑同志:

  2001年5月,我与结婚不到两年的妻子田某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当时为了使妻子田某同意离婚,我作出了让步,同意把婚后6万元存款判给田某,随后法院判决我们离婚。离婚后我与田某在一套房子里分室而居。2003年1月,我们又复婚。复婚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再度破裂,田某提出再一次离婚,我表示同意,但要求对6万元存款进行分割。因为我认为:这6万元存款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已离过一次婚,但又复婚了,配偶及财产均是原来的,没有变化;而且我已下岗,今后生活可能会遇到困难,所以我应当得到6万元的一半。可田某说这笔存款是她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请问,这6万元存款究竟是属于她的婚前财产还是我们的共同财产?
   黄守朋
  
  黄守朋朋友:
  你和田某离婚时把自己本应分得的3万元存款让给了田某,并由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作出明确说明,这样,这笔存款就全部归田某所有了。后来,虽然你与田某又复婚了,配偶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笔存款的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化,成为田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了。《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你们在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笔存款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以复婚为理由,想在离婚时分割或讨回这笔存款就没有法律依据,对方有权拒绝。
  不过,你可以与田某协商,要求其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因为《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田某不同意,你可以把自己已经下岗和目前的经济状况向法院陈述清楚,由法院判决田某给予你适当的经济帮助,比如判决田某从其存款中拿出5000元或1万元给你,作为对你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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